04.28 城市拆遷中平房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補償?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拆遷這件事也時常地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由於歷史原因,在目前城市中有許多帶有院落的平房,在拆遷的過程中,院落能否得到拆遷補償這一問題,就成為廣大被拆遷人們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那麼,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平房的院落、空地是否能得到補償款呢?下面讓我們用一個案例來探討一下這一問題。

城市拆遷中平房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補償?

案情簡介

孫先生在國有土地上擁有一間合法房屋,除了房屋,還有附有一百多平米的院落空地,房屋的土地證等手續完備。2014年的時候,該房屋被劃入了徵收範圍,在經過公告、評估等程序之後,在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孫先生和拆遷方產生了分歧。

在與拆遷方商討補償數額的過程中,拆遷方拒絕對該房屋的院落進行補償,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並未提到房屋院落如何補償的問題。但孫先生卻堅持認為院落也是自己的合法財產,當然應當依法獲得拆遷補償款。雙方便因此遲遲未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那麼,孫先生的院落是否能獲得補償呢?拆遷方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沒有院落補償的有關規定為理由拒絕補償的行為合法嗎?

城市拆遷中平房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補償?

律師說法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雖未對院落、空地的補償做出明確的規定,案例中的拆遷方以此為由對院落不予補償,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未對空地、院落的補償作出規定,但是其規定了對房屋徵收的補償應當以市場價為參考標準,而院落對於房屋的市場價格當然會產生影響。因此,對於帶有院落的房屋進行徵收評估時,亦應當選擇同樣帶有院落的房屋的市場交易價作為參考標準。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不僅要考慮房屋本身及其佔用的土地,還應當考慮被徵收人擁有的院落及房屋的附屬設施。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產生重要影響的院落、空地當然是補償需要考慮的因素。

另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中提到:“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城市拆遷中平房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補償?

綜上所述,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對於院落、空地是應當進行補償的,拆遷方若是在拆遷過程中拒絕對其進行補償,被拆遷人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以免利益受損。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遲遲無法與拆遷方達成協議,那麼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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