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思考丨81家上市公司發佈定增預案,看再融資審核關注點

2月14日再融資新規出臺後,截止到3月8日,共81家上市公司新發布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珠寶行業方面,繼2月份愛迪爾發佈籌劃定增事項的公告後,3月10日,金一文化也根據政策的最新變化修訂了《2019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

在上一週,我們對再融資新規對資本市場的影響進行了解讀,本篇文章將重點對再融資的審核關注點進行總結歸納,以期提供一些參考。

戰疫思考丨81家上市公司發佈定增預案,看再融資審核關注點

上市公司再融資規則的政策依據

  •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證監發行字[2007]303號)
  •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證監會公告[2015]2號)
  • 《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審核要點

01、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的判定

同業競爭的“同業”是指競爭方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業務。核查認定“競爭”時,應當結合相關企業歷史沿革、資產、人員、主營業務等方面與發行人的關係,以及業務是否有替代性、競爭性、是否有利益衝突等,判斷是否對發行人構成競爭。不能簡單以產品銷售地域不同、產品的檔次不同等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

關注點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原則上募投項目不得新增同業競爭,但如果再融資方案對新引發的同業競爭問題已有明確可行的整合計劃和公開承諾,且符合整體上市要求或國家產業整合政策並予以披露的,視為可消除的同業競爭問題。


02、認購對象資金來源

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確定認購對象的,發行人應披露各認購對象的認購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是否存在對外募集、代持、結構化安排或者直接間接使用發行人及其關聯方資金用於本次認購的情形,是否存在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通過其他利益相關方向認購對象提供財務資助、補償、承諾收益或其他協議安排的情形。

以競價方式確定認購對象的,發行人應當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披露是否存在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認購對象提供財務資助、補償、承諾收益或其他協議安排的情形。


03、資金用於補流、還貸

上市公司應綜合考慮現有貨幣資金、資產負債結構、經營規模及變動趨勢、未來流動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募集資金中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規模。

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

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對於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

戰疫思考丨81家上市公司發佈定增預案,看再融資審核關注點

04、收購資產或股權

法律關注要點

審核中重點關注收購資產或股權權屬是否清晰且不存在爭議,是否存在抵押、質押、所有權保留、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等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果標的公司對外擔保數額較大,申請人應當結合相關被擔保人的償債能力分析風險,並說明評估作價時是否考慮該擔保因素;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募集資金收購國有企業產權申請人應當披露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是否獲得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是否履行了資產評估及相關的核準或備案程序,定價依據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是否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完成收購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購的風險。
  • 收購資產涉及礦產權原則上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資金收購探礦權。如收購採礦權,申請人應當披露採礦權轉讓是否符合《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轉讓條件;是否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出讓收益、資源稅等;國有礦產企業在申請轉讓採礦權前,是否已徵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是否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是否經過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等。

財務關注要點

  • 是否構成重組上市存在下列情形時,將重點關注是否屬於類重組上市的情形:發行完成後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標的資產的資產總額、淨資產、收入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上市公司相應指標的100%,且標的資產的原股東通過本次發行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重組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情形。原則上,上市公司不得通過再融資變相實現業務重組上市。
  • 收購資產整合擬收購資產業務與公司現有業務差異較大的,審核中將關注本次收購的考慮,整合、控制、管理資產的能力,以及收購後資產的穩定運營情況等。
  • 收購資產定價收購價格與標的資產盈利情況或賬面淨資產額存在較大差異的,審核中將關注本次收購的目的及溢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全體股東利益,同時關注評估方法、評估參數選取的合理性,及與市場可比案例的對比情況。
  • 標的資產最終權益享有人保薦機構及律師應核查標的資產的出售方及出售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及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是否存在通過本次收購變相輸送利益的情形。
  • 收購大股東資產資產出讓方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方,且本次收購以資產未來收益作為估值參考依據的,資產出讓方應出具業績承諾。
  • 業績補償履約能力保薦機構應該核查業績承諾方是否具備補償業績的履約能力,相關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05、類金融投向

類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小貸業務等。發行人不得將募集資金直接或變相用於類金融業務。對於雖包括類金融,但類金融業務收入、利潤佔比均低於30%,且本次董事會決議日前6個月至本次發行前未對類金融業務進行大額投資的,在符合下列條件後可推進審核工作:

  • 本次募集資金投向全部為資本性支出,或本次募集資金雖包括補充流動資金或償還銀行貸款等非資本性支出,但已按近期投入類金融業務的金額進行了調減。
  • 公司承諾在本次募集資金使用完畢前或募集資金到位36個月內,不再新增對類金融業務的資金投入(包含增資、借款、擔保等各類形式的資金投入)。

與公司主營業務發展密切相關,符合業態所需、行業發展慣例及產業政策的融資租賃、商業保利及供應鏈金融,暫不納入類金融計算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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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財務性投資

財務性投資的審核標準:不能存在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財務性投資

財務性投資包括但不限於:設立或投資產業基金、併購基金;拆借資金;委託貸款;以超過集團持股比例向集團參股公司出資或增資;購買收益波動大且風險較高的金融產品;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業務等。

發行人以戰略整合或收購為目的,設立或投資與主業相關的產業基金、併購基金;為發展主營業務或拓展客戶、渠道而進行的委託貸款,以及基於政策原因、歷史原因形成且短期難以清退的投資,不屬於財務性投資。

金額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擬持有的財務性投資金額超過公司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淨資產的30%。期限較長指的是,投資期限(或預計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以及雖未超過一年但長期滾存的。


07、商譽

上市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末進行

商譽減值測試,上市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末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有關商譽減值測試的程序和要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以及《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 8 號—商譽減值》的要求。在再融資審核中,重點關注大額商譽減值計提的合規性,特別是商譽金額較大且存在減值跡象時,未計提或較少計提商譽減值,或最近一年集中大額計提減值。具體關注事項包括:

大額商譽形成的原因及初始計量的合規性。

公司報告期內各年度未進行商譽減值測試的基本情況。

公司有關商譽減值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真實性。

對於存在大額商譽而未計提或較少計提減值,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詳細核查計提的情況是否與資產組的實際經營情況及經營環境相符,商譽減值測試的具體過程是否謹慎合理。

對於報告期內集中計提大額商譽減值的,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重點分析計提當期與前期相比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發生的重大變化,以及該變化對商譽減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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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參與定增計劃的注意事項

01、私募基金備案要求

在過往發行案例中,除個別特殊情況外,私募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在發審會前辦理完畢備案手續,否則可能對項目產生不利影響。


02、資金到位時間

根據過往發行案例看,在確定發行對象的定增項目中,私募基金至遲應在定增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方案提請中國證監會備案前完成資金的募集。


03、穿透核查人數的問題

有關私募基金參與定增是否需要穿透核查、穿透計算人數的問題,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並未正式公開發布相關的文件和規定。在2月14日新規之前,董事會階段確定發行對象的定增計劃如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通常需要披露至最終出資人,人數不能超過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


04、鎖定期限內的份額轉讓

對於在董事會階段確定投資者的定增計劃,在過往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明確要求參與認購的私募基金產品及該等產品的投資人承諾在鎖定期內不會轉讓份額。


05、定價保護機制

在過往發行案例中曾存在價格“倒掛”現象,即投資人認購價格高於發行日價格或存在較大差異。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雙方在簽署認購協議時可將股價倒掛達到一定標準作為協議終止的情形之一。


本次再融資制度的修訂一方面為上市公司提供了源頭活水,另一方面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一次難得的投資機會。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在實際操作層面為上市公司再融資和私募基金投資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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