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你的房屋才能被強制拆除?

說到房屋的徵收拆遷,很多被徵收人的第一反應是徵收方胡亂強拆、偷拆、誤拆等。這會造成被徵收人補償利益的巨大損失,也會引起被徵收人情感上的巨大反感。由此引發了不少徵地拆遷的糾紛矛盾,影響地方的和諧穩定。

什麼情況下,你的房屋才能被強制拆除?

那麼問題來了,是不是所有的強拆都是徵收方的違法違規操作呢?在明律師告訴你並不是這樣的。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你的房屋是會被合法、合理的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條款說的是對不執行補償決定,又不提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般說來強制執行是補償決定的最後一步。

這裡在明律師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的是:當法院開始強制執行拆除房屋的時候,被徵收人即使有再多的理由,也很難干預房屋被拆除的命運。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再想要對補償利益進行維權救濟就非常困難了。所以,被徵收人一定不要讓自己的房屋進行到要被法院強制拆遷的地步。所以,我們就要來看看合法的房屋強制拆除都具備什麼樣的情形: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1、在簽約期內達不成協議(這裡面需要有徵收方與被徵收人的一個協商過程。)

2、被徵收人拒不履行搬遷義務;

3、被徵收人拒不執行補償決定;

4、期限內,被徵收人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二、強制執行的方式

在執行前,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會由公證機構辦理被徵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而後,執行主體從裁執分離原則出發,一般由作出徵收決定

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部分地區由人民法院自行執行。這是比較專業和書面的說法。從事實來看,很多地方都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房屋的強拆,然後交由地方的徵收方組織實施。

這裡就很容易出現問題了,那就是我們在實踐中看到的基本上都是由徵收方的人員實施強拆的,那這個強拆到底是不是由法院裁定執行的呢?

這裡在明律師告訴你一個基礎的區別方法:一看拆除的時間點;二看拆除的方式方法。

也就是說如果強拆的時間過早,比如在還在協商的時候房子就被強拆了,比如剛接到公告不久就被強拆……諸如此種,大都是徵收方的非法強拆,而不是由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的合法強拆。

再者,法院裁定強制執行都有裁定書或通知書,明確告知被徵收人房子將會被強制執行拆除。而如果僅僅是徵收方的強拆,往往都是很暴力或者是在被徵收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就把房子拆除了,這就屬於非法強拆了。對此,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區分。

當然,上述僅僅只是簡單的區別方法,並不能完全應對徵收拆遷中突如其來的強拆。這其中涉及很多很專業且具體的拆遷法律知識,被徵收人一定要藉助專業律師的幫助才能有效的進行維權救濟。

作者丨黃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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