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實務】審查調查中如何突破詢問難?

【監察實務】審查調查中如何突破詢問難?

審查調查中如何突破詢問難?

作者:龔舉文 ,系湖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

“重要證人”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紀法術語,而是對案件參與程度、對案情知曉程度較高的人的俗稱。這些證人的證言對案件的突破、認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當前在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調查中,詢問重要證人時存在一系列困難,如確定關係人難、查找關係人難、詢問突破難、安全可控難等等。本文主要談一談如何應對詢問突破難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重要證人的分類

對重要證人有多種分類方法,如,按照身份,重要證人可分為被調查人,特定關係人,關係密切的人及其他。以上人員身份可能發生重疊,尤其是特定關係人、被調查人等。按照涉案程度,可分為行賄人,不法利益獲得者,與被審查調查人有共謀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包庇、窩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洗錢等犯罪的特定關係人等人,與行賄人共謀弄虛作假涉嫌詐騙、偽造印章等“原案”的人員,受行賄人或受賄人等人指使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串通投標等“原案”的人員。根據被審查調查人是否已如實供述,又可以分為突破型詢問和落實型詢問中的重要證人。

詢問重要證人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審查和核實已獲取證據、查緝在逃犯罪嫌疑人。以上各類重要證人因為與被審查調查人在身份、關係、涉案程度、涉案種類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對查明案件的重要程度、辦案人員對其詢問突破的難易程度各有不同,必須因案施策。

二、詢問各類證人的思路

詢問行賄人。行賄人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為謀取正當利益而行賄的,被索賄而謀取正當利益的;被索賄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其中,對於前一類因未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不構成行賄犯罪,只需要講明法律、政策,行賄人一般會如實作證。而後一類行賄人,在作證時通常會有顧慮,如害怕受賄人打擊報復,怕今後難以在“圈內”承接工程項目,或者自身也有問題怕“引火燒身”受刑事追究等。對於此類行賄人,需要周密研判,充分運用開門見山、分化瓦解、因勢利導等各種方法應對。如擔心受賄人日後打擊報復的,可以告訴他受賄人不再擁有公權力,且會受到紀法追究;對於畏罪的,可以告知有關他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及相關案例;對於負隅頑抗,可能串供,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況,可以依法使用留置措施。

詢問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其他公職人員。實踐中,公職人員之間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不在少數。其中兩種情況比較突出,一是私分小金庫,合謀私分公款,構成貪汙罪共犯;二是國企改制,公職人員共同協作,隱匿、轉移國有資產或者把國有資產轉移到個人控制的公司。其中,有的經過事前共謀,有明顯的共同故意;有的共同故意不明顯,認定比較困難;有的看起來是共同犯罪,實則沒有共同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策略核查主觀方面,既核查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又核查是何種共同犯罪故意。詢問基本策略可參考“囚徒困境”,即在非零和博弈中,充分利用個人的理性最佳選擇而非團體的理性最佳選擇的心理,促使對方選擇“合作”,實現“共贏”。

詢問特定關係人。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核心是共同利益關係。一般而言,公職人員與特定關係人之間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公職人員與特定關係人共謀,由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這種情況下,詢問中要引導特定關係人供述共謀的過程和共謀的內容,將共同故意內容固定下來。二是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事後告知公職人員,公職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上交的,這種情況應認定公職人員具有受賄故意。詢問特定關係人時需要將其索取、收受財物行為時的故意問清楚,同時要詢問其告知國家公職人員的情形或者核實國家公職人員通過其他途徑知曉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財物行為的情形。三是特定關係人揹著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這種情況下,特定關係人可能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詢問時要核實索取、收受財物的具體情形並核實其主觀故意狀態,核實國家工作人員是否知情,是否利用職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等。

在特定關係人中,近親屬與被審查調查人關係更為密切,心理狀態也更加複雜,他們一方面不忍心將親人推向法庭,另一方面又擔心不作證會加重被審查調查人的罪責,甚至自己也“身受其害”,處於矛盾狀態。審查調查人員應利用這一矛盾,有針對性進行教育,使其積極履行作證義務,幫助被審查調查人走坦白交代、爭取從寬處理的道路。同時,講明法律政策,告知其虛假作證對被審查調查人及本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以期達到近親屬如實作證、積極退贓的目的。對於近親屬的詢問,許多情況下是在被審查調查人交代一部分事實之後的落實型詢問,這時可以讓被審查調查人以書信、音頻、視頻等方式對近親屬進行規勸,也可以通過單位、家庭其他成員做工作。

詢問有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洗錢等行為的人。這類人一般與被審查調查人關係較密切,不願說出知曉的事情,有的擔心協助自己為被審查調查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人員受到牽連。對此類人員,應講明利害關係,弄清楚其顧慮之處,做通其思想工作,儘量減小影響面。如某市原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程某某在審查diaocha中供述將5萬元賄賂款委託其司機王某代為保管。審查調查人員在前兩次詢問王某時,王某都不承認。後來瞭解到,王某將這5萬元保管在鄉下的表弟處,其表弟當時正準備舉行婚禮,由於擔心影響表弟婚禮,所以遲遲不肯供述。在給王某講清楚法律、政策後,他消除了顧慮,如實作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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