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同樣是捐贈,外購和自產稅務處理有何不同?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不少企業積極捐贈防疫物資,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力量。筆者提醒這些企業,捐贈防疫物資後,如何進行財稅處理大有講究,企業要做好涉稅情況梳理、按物資來源分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捐贈物資涉及多個稅種

企業捐贈防疫物資,涉及多個稅種。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據此,企業將購進的貨物無償捐贈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可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收入”欄次據實填報,並在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選擇對應減免稅代碼,即可享受免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由於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企業在購買、生產或委託加工相應物資的過程中,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也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處理尤其值得關注。9號公告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這對捐贈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大利好。同時,企業以實物對外捐贈的,需按公允價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同時列支視同銷售成本,並以捐贈物品的公允價值作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金額。 

此外,捐贈物資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捐贈外購物資的稅務處理

實務中,企業捐贈的物資既可能是外購的,也可能是自產的。不同的情形,後續的財稅處理是不同的。

舉例來說

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3月,外購了10萬隻口罩,市場含增值稅價款共計113萬元,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將這批口罩無償捐贈給湖北省承擔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務的某醫院,並按規定取得了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企業所得稅方面,A公司須針對捐贈支出和視同銷售兩部分來進行後續處理。 

對於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應以捐贈物品的公允價值,作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金額。由於A公司捐贈的口罩是外購的,因此,其公允價值按照購買價格確定。A公司的捐贈行為符合稅法規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公益性捐贈條件,並取得了捐贈票據,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對於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列支視同銷售成本。A公司外購物資用於捐贈,其視同銷售(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都是113萬元,並沒有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捐贈自產物資的稅務處理

假設其他條件相同

B公司將自產的10萬隻口罩,無償捐贈給湖北省承擔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務的某醫院,按規定取得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這批口罩的市場含增值稅總價為113萬元,成本價為90萬元。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可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另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B公司捐贈自產物資適用免徵增值稅,假設其應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萬元。

企業所得稅方面,B公司須進行兩部分的稅務處理。對B公司來說,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金額為口罩的公允價值113萬元,但會計處理上,僅按照成本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合計的98萬元(90萬元+8萬元)確認了捐贈支出,由此形成了15萬元稅會差異,須進行納稅調增。

同時,B公司的捐贈行為符合稅法規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公益性捐贈條件,並取得了相應的捐贈票據,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對於視同銷售的納稅處理,B公司應按公允價值113萬元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列支視同銷售成本98萬元。B公司須對視同銷售部分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並對捐贈支出調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整體來說並沒有增加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筆者提醒,如果企業本年會計利潤小於等於零,發生符合條件的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捐贈支出也可全額稅前扣除。納稅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或增加的,亦可彌補虧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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