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辯護人無罪辯護,是否導致認罪認罰具結書撤銷?


閩侯縣人民法院

(2017)閩0121刑初556號

2018年03月20日


公訴機關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XX,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於江西省萬安縣,漢族,中專文化,中共黨員。因涉嫌犯行賄罪,於2017年3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於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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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本案被告人羅XX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一年以上一年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2017年12月21日,公訴機關重新提交的量刑建議書,建議判處被告人羅XX一年六個月以上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發表公訴詞認為,本案是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與本案辯護律師在場情況下,在閩侯縣人民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同意量刑建議一年以上一年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雖然認罪認罰,但辯護人做無罪辯護,違反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約定,撤回原來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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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訴機關提出辯護人違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約定做無罪辯護,導致對被告人羅XX提高量刑建議問題,其一,辯護人參與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目的在於維護被告人在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及明確被告人自認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程度。


其二,辯護人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所享有的獨立辯護權,應建立在法律和事實基礎上,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得提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辯護意見。但本案辯護人堅持無罪辯護,違背了刑事辯護應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宗旨,並最終導致被告人放棄辯護人的無罪辯護。


其三,辯護人的無罪辯護並不導致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撤銷,更不必然導致量刑建議的提高。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公訴機關與被告人之間對被告人認可指控犯罪事實,構成犯罪以及被告人自願承擔法律責任的確認,值班律師介入的目的在於釋明法律後果,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值班律師對該具結書表示認同並簽字情況下,應當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願,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行為。認罪認罰應以被告人主觀意願為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若被告人同意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則公訴機關有理由認定其違反具結書的約定,相應提高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同意辯護人的無罪辯護,且堅持自願認罪認罰,應認定被告人與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仍然有效。綜合本案,被告人羅XX在偵查機關、提起公訴及審判階段,均明確表示認罪認罰,且自願放棄其辯護人所作的無罪辯護,其悔罪態度誠懇,故其與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訴機關提高量刑建議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XX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人民幣57.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羅XX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羅XX自願認罪認罰,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對被告人羅XX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羅XX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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