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辭職,公司“強行留人”怎麼辦?

老闆不批准你辭職,怎麼辦?一定要提前30天提離職,才能走人嗎?對一聲不吭就辭職的員工,公司能剋扣工資嗎?

员工提辞职,公司“强行留人”怎么办?

人在職場飄,哪有不離職?每個人的職業生涯都會面臨離職時刻,但不是每一次離職,都能“說走就走”。

今天,咱們就來說說離職這件小事

01

提交辭職報告後,依然收到工資!

劉女士在一家資產公司做銷售,由於對公司銷售政策的不滿,她決定向老闆提出辭職。在提交辭職報告之後,劉女士交接了自己的工作,並將自己所負責的銷售產品自行買斷以希望能夠儘快離職。但是公司卻遲遲不為她辦理退工手續。

“一般來說,提交辭職報告後的一個月後,我就算是離職了。但是,公司一直拖著我,導致我無法另找工作。”更讓她感到怪異的是,她提出辭職後,公司還是照常支付了她的工資,甚至連她的工牌號、內網郵箱等也並未註銷。

公司的行為讓她感到不解:既然工作已經交接,自己也買斷了所有的產品,自己算成功辭職了嗎?如果另找其他的工作,是否會被視為雙重勞動關係呢?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無須得到用人單位批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認為,部分用人單位以不辦理退工、退保手續為由,強制勞動者留在公司內繼續工作,這樣的行為實際上會對勞動者後續就業產生不小的影響。

若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退工及退保手續,影響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可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預期利益追究其賠償責任。

02

未提前30天辭職,公司申請勞動仲裁

小王原本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送貨員,與物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隨著互聯網平臺的發展,外賣、閃送等類似於快遞物流行業,但更為靈活的崗位吸引了年紀尚輕的小王。

於是,他決定離開現在的物流公司。小王通過微信將“辭職報告”發送給了平日負責自己工作的部門領導。第二天,小王將自己的工服、工牌等放在公司的休息室後,便離開了公司。

讓他沒想到的是,沒過幾天,他突然收到了一封勞動仲裁的通知,大意為因他擅自離職違法解除與物流公司的勞動關係,導致他負責的片區貨物積壓,影響到了公司的正常工作,因此要他支付違約金。

收到仲裁通知的小王一下就懵了:自己明明已經提交了辭職報告,同時也交還了工作服,為什麼變成了“擅自違法”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呢?

未過“通知期”走人將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許多勞動者都會犯“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自行離職”的錯。律師提醒道,小王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想要辭職,一定要按照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順順利利地與用人單位“和平分手”,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引發勞動爭議。

03

員工不辭而別,公司可以扣發工資嗎?

剛進公司的新人小胡,工作不久以後突然就不來上班了,HR打電話過去詢問原因得到的卻是一句不以為然的:“哦,我不太喜歡公司的工作環境和我這份工作,所以還是算了吧。”對於員工的不辭而別,HR能怎麼辦,扣發工資嗎?

那可是萬萬不行的哦!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第一種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第二種是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

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部分對應的報酬不應該被剝奪,簡單來說就是,即便員工只是工作了一天,那麼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一天工資的。只有存在公司支付障礙的前提下(沒有工資卡、聯絡不到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暫緩支付工資。

但若是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因為員工匆忙離職給他們帶來經濟損失的話,是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的。(來源:中國南方人才市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