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項目從補償到拆房,拆遷戶要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一、明確棚戶區改造的範圍

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築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髒、亂、差的區域。

棚戶區改造,是有關機關為了解決棚戶區裡的居民居住條件差而進行的徵收拆遷,使得棚戶區居民有一個更好的居住環境。

這本來是一件好事,但是有的徵收方為了能夠擴大的利益,把本不屬於棚戶區的區域也進行拆遷,而這種“被棚戶”屬於違法拆遷行為。在進行棚戶區改造的時候,有關機關會劃分棚戶區改造的範圍,拆遷方進行拆遷時不能超過這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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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收補償方案》程序不合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了:“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徵收方在進行徵收時,應該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徵求公眾意見並將最後的結果進行公佈,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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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評估機構應該由被徵收人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按照法律規定,評估機構應該由被拆遷人民主選擇,然而,有的徵收方為了能夠降低成本,自己選擇評估機構,有的被拆遷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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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的評估,要按市場價值進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中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然而,在現實的徵收過程中,徵收方通常會給房屋的評估價值設置一個最大金額,但是這個最大金額會遠遠低於市場價格,也就是說,一戶人家的居住面積是120平方米,那麼這家人所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在同地段買到120平的房屋。

五、被徵收人擁有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棚戶區改造可能會有一些不合法的行為存在,為了能夠保護棚戶區居民的利益,如果被拆遷人對於拆遷過程中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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