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男女通姦,姦夫卻突然殺死女子,說出理由後,朱元璋:無罪

通姦,在我國古代被叫做“和姦”,《大明律篡注》解釋說:“和,謂男女相願。”在我國現行法律當中,除了破壞軍婚有所涉及外,其實並沒有把“通姦”入罪,理由是未達到社會危害程度。

但在古代就不同了,為了維護倫理綱常,歷朝歷代都把通姦定為犯罪行為。


明朝男女通姦,姦夫卻突然殺死女子,說出理由後,朱元璋:無罪

如周朝規定:“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這個處罰可謂是相當嚴厲了。秦始皇在會稽刻石記錄自己功績時,也不忘專門提到“禁止淫佚,男女絜誠”。

到唐朝時,對通姦罪的處罰改為“男女各徒一年半”,去掉了肉刑處罰,程度降低不少。朱元璋建立明朝後,出於目睹元朝政治腐敗和綱紀不立的現實考慮,提出了“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採取重典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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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通姦罪的量刑上,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僅增加了仗刑數量,而且還明文規定:“凡妻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即允許丈夫報私仇。

但朱元璋特立獨行的性格,註定了他不會按常理出牌。

明朝男女通姦,姦夫卻突然殺死女子,說出理由後,朱元璋:無罪

明朝的《菽園雜記》就記載了這樣一樁奇案:洪武年間,南京城中一位校尉的妻子仗著自己有姿色,“日倚門自炫”,一少年恰好門前路過被該其,兩人遂眉來眼去勾搭成奸。每天日暮時分,少年偷偷潛入校尉家中,藏在床下,等五更天這位校尉到衙門供職時再出來與女子偷歡。

但有一日五更天到了,校尉卻遲遲沒有出門,妻子催促丈夫趕緊起身,校尉於是早早起床,但剛走出幾步,校尉擔心妻子著涼,就又折返回去給妻子蓋了蓋被子,這才放心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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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尉的這一舉動被藏在床下的少年看到,等校尉走後,少年問女子:你的丈夫平時都是這麼寵愛你嗎?女子頗為得意的向少年講述了平日裡丈夫對自己的千般寵愛。

第二日傍晚,少年依然按照約定藏在床下,待校尉出門後,少年卻突然掏出利刃刺死了女子,然後揚長而去。突聞變故的女子家人急忙報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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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腳下發生命案,驚動了應天府,捕快全城搜捕,抓獲了幾名可疑人員,其中1人因為受不了酷刑被屈打成招。然而,當初與校尉妻子通姦的少年聽說有人替自己受過後,跑去衙門自首。

少年給出的殺人理由是:“吾見其夫篤愛若是,而此婦忍負之,是以殺之。”(女子丈夫對她如此寵愛,而女子卻辜負了丈夫,所以殺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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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明律規定,少年羨人美色與人通姦在前,又以女子受夫深愛卻負心招人奸宿為由將她殺死在後,已觸犯死罪,但考慮到其有自首情節,可以減罪一等。然而提刑按察使司在將案卷上報後,朱元璋卻御筆硃批寫下:“能殺不義,此義人也”八個字,下令將少年無罪釋放,讓人頗感意外,體現了這位平民出身的皇帝特立獨行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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