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貸雙方虛構借款用途串通騙取擔保,擔保人免責!


初明峰 劉磊 金融審判研究院


最高院:借貸雙方虛構借款用途串通騙取擔保,擔保人免責!


裁判概述: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中寫明借款用途為購買槳板,但借貸雙方真實目的並非購買槳板。雙方隱藏的真實目的雖沒有實現,且借款人提前歸還了部分款項,但剩餘款項也未能被證明用於合同約定的購買槳板目的,擔保人對全部借款免除擔保責任。

案情摘要:

1、2011年2月24日,東平合作銀行與奧潔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1800萬元,借款用途為購買槳板;隆騰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當日,東平合作銀行將1800萬元貸款轉入奧潔公司在本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次日,奧潔公司以購槳板名義將1800萬元款項匯入順捷公司。順捷公司將其中100萬元匯入陳秀春賬戶,將剩餘1700萬元退回奧潔公司賬戶。

3、另查明,2011年1月,東平合作銀行因案外人知心仁公司拖欠其借款,通過原審法院拍賣知心仁公司抵押的土地及房產。2011年2月14日,東平合作銀行為達到實現抵押權的目的,便與奧潔公司到原審法院執行局諮詢購買知心仁公司房地產事宜。

4、2011年2月25日,奧潔公司將其中的16405843元以購置房地產名義匯至原審法院賬號。

5、後因案涉土地未能交付使用,奧潔公司不再購買該土地,16405843元價款被退回。2011年7月26日,奧潔公司將該款項中的1200萬元提前歸還東平合作銀行。剩餘600萬元款項至還款期屆滿仍未被清償。

6、東平合作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爭議焦點:

隆騰公司是否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觀點:

證據證明:東平合作銀行、奧潔公司借款的主要意圖是購買房地產。奧潔公司除歸還1200萬元外,其餘346.9萬元匯入奧潔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個人賬戶,100萬元被順捷公司匯入個人賬戶,奧潔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餘款已用於購買槳板。東平合作銀行與奧潔公司合謀以貸款購買房地產的行為,未取得保證人隆騰公司同意,保證人以本案借貸雙方合謀騙保予以抗辯符合本案客觀實際。因剩餘款項沒有用於經營,被挪作個人使用,加大了資金回籠的風險,以致該款至今未能償還,客觀上增加了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認定東平合作銀行、奧潔公司騙保的證據充分,認定事實並無不當。

基於上述事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東平合作銀行、奧潔公司合謀騙取保證人隆騰公司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判決保證人隆騰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的認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申729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 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實務分析:

債權人主張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其和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符合擔保人的真實意願。借款用途直接關係到借款的償還風險,關於借款用途的變更是否必然免責的問題,筆者前期做過總結。本文是部分用途明確變更(後因約定用途未能實施,部分返還),剩餘部分用途不明,但查明未用於明確約定之用途。此時最高院認為:借貸雙方合謀騙保符合客觀實際。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應如實告知擔保人借款用途,一旦發生未經擔保人同意變更用途的情形,實務中一般認定擔保人免責,至於借款實際用途是否加重擔保人責任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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