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附:最高院答覆)


法律實務: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附:最高院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直認定為遺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雖然也都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這些規定對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並沒有明確。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其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後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並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徵。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

  公民的遺產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是這樣解釋的: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卷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以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民的遺產並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

  2,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

  3,從死亡賠償金產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時,便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係。既然死者不再是權利主體就無需進行救濟,近親屬依其與受害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直接享有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已經死亡,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就可能認為死者本人還取得了財產。向不存在的民事主體賠償,既不符合邏輯,在法學理論上也存在障礙。

  4,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內容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該覆函雖繫個案答覆,但也充分體現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的價值所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5,將死亡賠償金作為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進行賠償,可以充分體現出對死者近親屬生存權的關注,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時也可以更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


【特別聲明】:本文部分內容引用自網絡,此文僅用於普法參考,增強群眾法律意識。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律師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法律實務: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附:最高院答覆)

【武漢律師簡介】張松濤律師,湖北江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碩士,曾先後在安徽省橫埠刑警中隊、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建國門外派出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熟悉公安、人民法院辦案流程,對民事案件案件的辦案流程和刑事案件的辯護思路有著獨特的見解。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湖北省內重大民商事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作為主要承辦人參與辦理過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其中包括某企業涉嫌單位行賄案(被判無罪)、譚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案、劉某某涉嫌詐騙案(涉案金額近5億)、某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案值金額1.3億)。張松濤律師本著全意全意為當事人服務的宗旨,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能夠快速掌握案件的焦點問題,分析案件的走向,進而形成良好的代理思路,對案件的進展能在第一時間跟當事人反饋,認真負責的處理好每件事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