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賣口罩”生產方網絡詐騙財物 他被判刑六個月

謊稱“賣口罩”生產方網絡詐騙財物 他被判刑六個月

庭審現場。(記者周圓 攝)

株洲新聞網3月24日訊(記者 周圓 通訊員 陳善文)3月24日上午,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微信假借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實施詐騙的案件,並當庭判決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被告人梁某看到微信群裡很多人求購口罩,便心生假借賣口罩騙錢的想法。梁某先用其母親的手機號註冊一新的微信號,並取名“賣口罩”,並從網上下載一口罩生產廠家Logo、口罩圖片、合格證書等資料,然後用其本人“梁某”的微信號在其加入的微信群裡推廣“賣口罩”的微信號,謊稱“賣口罩”系口罩生產廠家方,自己從“賣口罩”處買到了口罩。之後,梁某又用“賣口罩”的微信與買傢俬聊,謊稱自己是廠方工作人員,手上有口罩貨源,買家付全部貨款後按訂單順序發貨。今年2月1日至2月6日期間,梁某先後騙取4名被害人購買口罩的貨款合計金額5730元。收到貨款後,梁某既沒有去尋找貨源,也不退還貨款,而是搪塞和推託發貨時間,還用自己的微信在被害人後來自發組建的維權群裡繼續欺騙被害人,企圖勸阻被害人報案,其犯罪所得贓款均被其用於網絡遊戲賭博及生活開銷。被告人梁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利用電信網絡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梁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實施詐騙,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全部退賠了被害人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石峰區人民法院提醒廣大市民,如需購買口罩、酒精、護目鏡、消毒水、防護服等疫情防控物品,最好到正規藥店或線下商戶購買。如需網購時,要在正規的電商平臺上購買,切勿直接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來進行交易。如遇網絡詐騙,要及時投訴舉報,及時撥打110報警,並向警方提供聊天和轉賬記錄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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