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學校提前放學後學生髮生傷害事故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因學校提前放學,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家長,致使未成年學生處於無人監控之下的,則會被認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中的“謹慎義務”。如學生恰好在這個期間受到傷害事故的,則學校的提前放學與事故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建議】

1、嚴格遵守上下學時間,避免擅自調整時間

2、如確因客觀原因放學的,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並通知到各位家長,並得到準確的答覆,如未交接的,則原則上要不得允許學生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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