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民生銀行曲靖分行申請再審認為:
3、《綜合授信合同》約定的主債權發生期間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他項權利證書記載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應包含023號《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和007號《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本案所涉借款並不需要簽訂新的抵押擔保合同,也不需要辦理新的抵押登記。最高額抵押權不因023號《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已經還清就自然消滅。
裁判理由
最高院認為,再審申請人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寧德榮和吳仕芬為本案所涉的007號《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提供了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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