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爭拉乘客行報復 致人重傷再次判刑

白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為了爭拉乘客,將他人打成重傷。經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4年。

現年28歲的白某,2008年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2017年5月19日,在靈川縣定江鎮火車站西站從事出租車生意的白某,認為同做出租車生意的秦某等人與他爭拉乘客,搶了他的生意,而心生報復。遂糾集“牢頭”(綽號,在逃)及“牢頭”的朋友在桂林一家五金店購買了鋼管,當日下午,在白某的指使下,3人持鋼管將在火車站等乘客的秦某等人打傷。經鑑定,秦某構成重傷二級,屬八級傷殘。同年10月20日,白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刑事拘留。

靈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白某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二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白某歸案後如實供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白某有犯罪前科、為報復他人持械傷人並至人八級傷殘,可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嚴重程度(輕傷以上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白某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對其量刑,白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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