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經授權或指定的公司前臺簽收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點擊右上角【關注】“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徵地拆遷律師四有新標準:有專長;有態度;有口碑;有人情味

■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未經授權或指定的情況下公司前臺工作人員的簽收並不意味著訴訟文書的送達

最高院:未經授權或指定的公司前臺簽收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裁判主旨

本案中,被上訴人舉示的特快專遞查詢單顯示一審判決由前臺他人簽收,但其未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該簽收人為上訴人有權簽收或者授權、指定簽收人;上訴人就該情況作出合理解釋,並於下一個工作日簽收了一審判決書,並積極行使上訴權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訴之日,未超過法定上訴期限。

案例索引

《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福建雙林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646號】

爭議焦點

未經授權或指定的情況下公司前臺工作人員的簽收是否意味著訴訟文書的送達?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本案中,雙林公司舉示的特快專遞查詢單顯示一審判決於2015年12月18日由前臺他人簽收,但其未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該簽收人為能源集團有權簽收或者授權、指定簽收人;能源集團就該情況作出合理解釋,於下一個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簽收了一審判決書,並積極行使上訴權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訴之日,未超過法定上訴期限。雙林公司主張超過上訴期限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規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4]13號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第十條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的三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

◆如果覺得這篇文章不錯,記得點贊、評論和轉發;給小編加雞腿、鴨腿、鵝腿。
◆本文出自“ 法門囚徒(fmqiutu)”;僅供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平臺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