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不受自身債權額度的限制

裁判要旨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是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故應以保全全部一般債權人的總債權額度為限。

案例索引

《梁成仁與周明偉、周文剛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910號】

爭議焦點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是否要受自身債權額度的限制?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撤銷權行使的範圍是否正確的問題。本案中,梁成仁已舉證證明債權的數額為531萬元,周明偉主張案涉七套房產的價值超過樑成仁的債權數額,但其在一審、二審中均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再者,周文剛、楊勤於2014年1月23日將案涉2549.82㎡商業用房因貸款400萬元抵押給富錦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富錦鎮信用社,說明

其債權人不僅僅為梁成仁一人,其債務總額也非只有531萬元。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是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故應以保全全部一般債權人的總債權額度為限。一審、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周文剛、楊勤與周明偉關於案涉七套房產的轉讓行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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