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致人死亡判刑3年賠償百萬,所以不是誰弱誰就一定有理

文|張西流 朱忠保


行人闖紅燈致人死亡判刑3年賠償百萬,所以不是誰弱誰就一定有理


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消息,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與電動車相撞後逃逸,電動車主經搶救不幸身亡。24日上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判賠償金117萬元。(4月25日《新京報》)

行人謝某闖紅燈過馬路,與行駛中的電動車相撞,造成車主死亡,謝某逃逸後歸案,因此被判刑3年,並承擔鉅額賠償117萬元,再次將行人闖紅燈違法行為,推上了風口浪尖。行人與電動車相撞,行人反而要承擔主要責任,從情感上講,似乎讓人難以理解,也難以接受。殊不知,行人謝某是闖紅燈時被撞的,明顯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理應為這起交通事故承擔法律責任,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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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行人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已經在一些市民身上根深蒂固,甚至已經成了一種生活習慣。特別是,由行人闖紅燈引發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趨勢,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可見,治理行人闖紅燈,從小處講,是營造文明和諧的交通環境,從大處講,是制止行人違法,是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嚴厲禁止行人闖紅燈”等納入了規範範圍,使治理行人闖紅燈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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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已先後將醉駕、盜竊路面井蓋、駕車故意在交通擁擠路段“碰瓷”等行為,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對於行人闖紅燈,只規定了民事責任,沒有規定對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行人在闖紅燈之前,是應當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結果的,但依然放任了自己的行為,如果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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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行人闖紅燈被判刑,是懲戒更是警示。換言之,行人闖紅燈獲刑,是一堂生動的交通法規課,其警示和教育意義,不容小視。事實上,這起事故的處理結果,應成為交警部門查處行人交通違法的實踐標本。

比如,對於行人闖紅燈,即便是沒有引發交通事故,也要對行人實施行政處罰,情節輕微者,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者,實施行政拘留;對於行人因闖紅燈被機動車撞了,無論後果如何,均由行人承擔全部責任;對於行人因闖紅燈,而引發的撞死撞傷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應當追究行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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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車主出門都會感慨:儘管小心翼翼開車上路,也不免會被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搞得十分頭疼。長期以來不少行人以弱者自居,抱著“我弱我有理”,其他車輛都要為我讓路的心態,肆意違反交通規則。

實際上,在以往的交通事故劃分責任判罰中,行人往往被作為弱勢群體,即便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事故,最終也往往由機動車車主來承擔責任一起“背黑鍋”,即使機動車沒有任何過錯,也要承擔至少10%的責任。因此,在不少行人的心裡,有一種”我是行人我怕誰”,”我弱我有理”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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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網友所言,正是因為以往在交通事故判罰中,過分的照顧行人的弱者身份,才給人們造成這種“道德綁架”的假象,讓不少人覺得“我弱我有理”。現在,即使是“弱者”的行人,只要違法,也會受到法律的懲處,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沒有法外特權,行人也例外,違法就要受懲處,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越來越多的行人因此被判決,賠錢又坐牢,給所有行人敲響了警鐘,“弱者”不是行人違法的擋箭牌,違法一樣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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