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民事訴訟實務技巧——管轄確定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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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民事訴訟實務技巧總共包括以下七項,將採取系列形式推送,每篇文章此處都可以看到這一系列的其他文章,有需求的可以收藏哦~(點擊下面題目查看相關文章)

第一講 民事訴訟之前奏

第二講 管轄確定之技巧

第三講 起 訴

第四講 訴訟費用之計算

第五講 證明對象之確定及證明順序

第六講 取 證

第七講 法庭審理

1

法院的組織結構

乾貨!民事訴訟實務技巧——管轄確定之技巧

2

管轄確定之三步走

先確定管轄法院的種類,然後確定級別管轄,最後確定地域管轄。

(一)確定管轄法院的種類

1、鐵路運輸法院

《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

受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

(1)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由鐵路處理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件;

(4)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案件;

(5)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6)代辦託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7)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專用線在修建、管理和運輸方面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

(8)鐵路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9)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

(10)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11)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原告選擇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案件;

(1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問題:鐵路列車致人人身損害必須由鐵路法院管轄嗎?

2、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海事執行案件

注意各個海事法院管轄的地域範圍

3、軍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覆函》

判斷標準:(1) 雙方都是軍人,以當事人的身份作為判定標準;(2)自願原則

4、人民法院

(二)確定級別管轄

第一、民訴法的規定,作用不大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已被修改);標的額大,案情複雜,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

《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條:“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3)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5)高級人民法院。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第3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

(2)專利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注意:部分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

(6)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7)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仲裁法》解釋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的後半段增加一個新管轄法院)

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8)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注意: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真正有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2008年4月1日生效)

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廣東省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認為應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1、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4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門、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下3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3、汕頭、潮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韶關、清遠、肇慶、雲浮、陽江、茂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下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本市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一、基層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區、縣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二、中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高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四、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五、集中管轄的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知識產權案件,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七、高級法院的級別管轄標準及中級法院級別管轄標準的上限自4月1日起執行,中級法院級別管轄標準的下限和基層法院的級別管轄標準待奧運會結束後(10月1日)執行。

本通知施行後,本院之前所作的關於本市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第三、計算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

一、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第四、注意司法解釋的最新變化及銜接

《關於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五、集中管轄的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知識產權案件,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二、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4、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8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的經濟糾紛案件;

第五、爭取有利級別管轄的實務技巧:

規避級別管轄的常用手段:原告先提一個比較小的金額,然後在訴訟中變更請求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

二、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訟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三)確定地域管轄

(一)確定步驟:

先專屬管轄,後協議管轄,最後才是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第一,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動產糾紛主要指不動產物權糾紛:不動產所有權確定、分割、徵用、侵權等。

2、不動產債權糾紛實行地域管轄

(1)《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房屋租賃不執行專屬管轄。

凡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賃、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轄。

(2)《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24條 不動產的建設合同發生糾紛,按合同糾紛處理。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問題1:因繼承不動產發生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還是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

問題2:專屬管轄是否存在級別管轄問題?

第二,協議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意見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關於當事人在合同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覆函》

當事人選擇上述列舉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協議無效。選擇上述列舉以外人民法院管轄的,也無效。

在前述所列五個地方選擇一個後,並不表明在實際中就只有一個法院,有可能選擇一個地方後,仍會有多個法院有管轄權。如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若雙方同時起訴,則雙方都是原告,雙方所在地方法院都有管轄權。

《關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函》

如果當事人選擇所列舉5個地方中的兩個,那怕這兩個地方在實際中就是同一個地方,法院也會認為是無效協議。

案例:出賣人A公司在甲市,買受人B公司在乙市,雙方在甲市簽訂買賣合同,約定B公司到甲市提取貨物,如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合同履行中,B公司遲延履行達2個月之久,於是雙方發生糾紛。A公司根據協議約定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訴。B公司提出管轄異議。

在合同中避免以下約定:

1、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想使約定的法院對自己最有利,不要使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等字眼,而直接規定具體法院名稱。

2、發生糾紛可各自向所在地法院起訴。

(二)選擇地域管轄的標準:

1、距離的遠近(影響訴訟成本)

2、法官水平的高低

3、對法官的熟悉程度

(三)一般地域管轄與特殊地域管轄

1、自然人:經常居住地優先於戶籍所在地

民訴意見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民通意見9.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2、特殊地域管轄是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之外增加新的管轄法院。

(四)確定地域管轄的實務技巧

1、合理確定案由:

侵權與違約競合時,當事人要綜合考慮舉證責任、通過訴訟的獲利情況、訴訟管轄、訴訟時效等各方面的問題。在訴訟管轄方面,應當通過案由的確定,尋找最有利的連接點。

2、準確識別合同性質

如碰到法律關係變化的案件。在起訴時也應該合理確定案由,從而找到合適的管轄地。

容易混淆的幾類合同:合同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3、人為製造連接點爭取有利的管轄法院

(1)增加被告

(2)解釋合同履行地

(3)把第三人虛列為被告

(4)轉換當事人身份。不做原告做被告

(5)強行擔保

(6)協議管轄

(7)單方修改合同

(8)牽連管轄

(9)轉換訴訟事由。

(五)有關管轄的幾個特殊問題

1、法人的住所地

法人的主要營業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何確定?

查工商登記。以該登記中的地址作為住所地。

2、購銷合同管轄的確定

對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履行合同義務的地方

單務合同:如有多種義務,以何地為履行地。加工承攬為例,包括加工、提供材料、安裝調試等義務。

雙務合同:如購銷合同,乙方交付貨物,乙方支付貨款。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銷合同的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怎樣理解

書面約定優先。(含變更後的約定)

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特徵義務)的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

民訴意見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3、借款合同

(1)貸款方不履行放貸義務;

(2)借貸方不履行還貸義務。

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管轄不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來確定。

立案時只作形式審查。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屬於實體規定,這隻有在開庭以後才能確定。

3

管轄權異議

(一)管轄權異議的對象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在答辯期內提出。

變更訴訟請求是在舉證期限內。

(二)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的爭議: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關於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覆》(1996.11.13)

一、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具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二、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且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深圳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於四川省峨眉山鹽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不能以對案件進行審理後的結果來確定案件的案由。如果以實體反推案由與管轄,就意味著案件在管轄階段就已實體處理完畢,當事人還未進入實體審理就已經輸了官司”

天津天獅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與陳勇等專利侵權、管轄權爭議上訴案。

陳勇對天津天獅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和天津天獅集團有限公司提起的是侵犯專利權之訴,而不是違約之訴。按照當事人訴訟請求確定人民法院審理範圍的原則,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能擅自改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至於被上訴人提起侵犯專利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究竟存在何種真實的法律關係,屬於實體審理的範疇,不應在管轄權異議程序中解決。因此,上訴人以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合同糾紛而不是侵犯專利權糾紛為由,主張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移送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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