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2018年6月20日4版湖南醴陵:立案監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不退定金就搬走智能馬桶”只是買賣糾紛?

湖南醴陵:立案監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張吟豐 郭秀峰 郭琳

本報訊(記者張吟豐 通訊員郭秀峰 郭琳)近日,在湖南省醴陵市經商的浙江人林某夫婦來到醴陵市檢察院,感謝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為民維權。

事情還得從林某夫婦經營衛浴店遇到的一起合同糾紛說起。2017年10月31日,林某夫婦在店內接待了因裝修準備訂購衛浴產品的謝某。在經歷看樣、議價後,謝某主動提出簽訂合同並預付5000元定金。後林某派人到謝某準備裝修的新房內量尺寸,經雙方確認後向廠家下了訂單。幾天後,謝某卻以定購的衛浴產品不適用於其衛生間為由要求退貨,因廠家已進行定做,林某夫婦予以拒絕並適用定金規則扣了5000元定金。後經雙方協商,林某夫婦同意退還4000元,仍遭到謝某拒絕。2017年12月17日,謝某組織人員到衛浴店鬧事,經警方勸阻後方離開。次日,謝某又邀集其弟弟(另案處理)等5人強行到衛浴店內抱走一個進價為3.6萬餘元的智能進口馬桶。林某多次索要後均未果,遂報警。

醴陵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謝某等人進行立案偵查,後認為該案為買賣、債務糾紛,又於今年3月5日作撤案處理。眼見公安機關撤案,被強行抱走的智能馬桶又要不回,維權無門的林某夫婦經向律師諮詢,得知檢察機關有法律監督的職能,便於3月26日來到醴陵市檢察院申訴,請求進行立案監督。

接到材料後,該院偵監科經過初步審查,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經過細緻縝密的調查核實,全面瞭解案情後,該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撤案不當,於4月24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偵查機關於次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謝某進行立案偵查,並將其強行抱走的智能馬桶予以暫扣。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張吟豐,通訊員:郭秀峰、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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