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對違規欺詐的公眾號不能一封了之!

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騰訊微信平臺實施違法行為。微信近日表示,自1月20日至今,

針對涉及口罩欺詐、借疫情詐捐欺詐等違規行為,共處理違規公眾號4300餘個,小程序400餘個。


不少人高價從微信朋友圈買到口罩。卻發現拿到口罩發現不僅沒有生產日期,包裝也跟當時朋友圈裡發佈的圖片不一樣,恐怕是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


在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等防護用品成為絕大多數國人的“剛需品”,人們拿著錢也買不到東西產生的恐慌,一定程度上也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第五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在這次發佈的5個典型案例中,就有4起與口罩相關。而且,犯罪手段網絡化特點突出。不僅很多劣質口罩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銷售,很多詐騙犯罪也是通過網絡平臺實施的。


網絡的非接觸性特點,降低了犯罪分子的負罪感,增強其僥倖心理;網絡傳播的快速、便捷,讓犯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這些“優勢”讓不法分子尤其喜歡在互聯網上實施犯罪。


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遏制網絡犯罪的法律法規,互聯網平臺也更加註重對欺詐風險的防控。但是,對利用網絡平臺實施犯罪者而言,最嚴厲的處罰措施就是封號。基於網絡犯罪很容易換個馬甲再犯的特點,對違規欺詐的公眾號絕不能一封了之。尤其是現在,口罩已經成為全球的“剛需品”,仍然是讓不法分子眼紅心跳的暴利產業。如何有效堵塞假冒偽劣產品的網絡通道,斬斷網絡詐騙的路徑呢?


首先,互聯網平臺應當強化審核力量。相對於淘寶等電商平臺,電子商務法特別強調互聯網平臺的審核職責。對於月活躍用戶數量已達到11.51億人的微信社交平臺,其審核職責更多靠消費者舉報。


據媒體報道,微信根據消費者舉報,確認穆某等人售賣的口罩均為假貨,近日已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作為社交平臺的微信,原本不涉及電子商務功能,但是相對於微商而言,被起訴的還是比較少的。所以,微信也應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能力。


其次,司法機關應主動與互聯網平臺對接。在查處網絡犯罪時,取證是最困難的事情。司法機關在這方面應該主動與互聯網平臺溝通協商,在發現違規行為後,無論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保留證據。其實,通過大數據分析,對網絡犯罪行為進行精準定位,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另外,消費者也應儘量從正規電商平臺購買疫情防護用品,同時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及時全面保存好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證據,發現違法線索和詐騙情況及時報案。


檢察日報:對違規欺詐的公眾號不能一封了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