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裁判規則025期】施工項目下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

【建設工程裁判規則025期】施工項目下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下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

【案例】陝西西嶽山莊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民一終字第10號)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法律、法規並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只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項下的債權不得轉讓,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債權並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債權人無須就債權轉讓事項徵得債務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取得了向西嶽山莊請求支付相應工程款的權利。轉讓行為發生時,三公司的此項債權已經形成,債權數額後被本案鑑定結論所確認。西嶽山莊接到三公司的《債權轉讓通知書》後,並未對此提出異議,法律、法規亦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毋須徵得債務人同意。根據《合同法》第80條、81條的規定,本院確認涉案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建發公司因此受讓三公司對西嶽山莊的債權及從權利。西嶽山莊雖然主張涉案債權依法不得轉讓,但並未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故對西嶽山莊關於三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建發公司基於受讓三公司的債權取得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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