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專項治理房地產銷售亂象,齊河炒房的要哭了!

9月25日,德州市房產管理中心官網發佈《關於治理房地產銷售市場亂象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


德州專項治理房地產銷售亂象,齊河炒房的要哭了!


《通知》提到,近期,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嚴重侵害了群眾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為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結合國家、省相關文件精神,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底,在本市範圍內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

各縣(市、區)房管局(中心)要深刻認識、準確把握做好整頓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的緊迫性、艱鉅性,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工作力度,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的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並計入房地產行業信用系統,通過專項治理,加強監管,切實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整治重點範圍

★投機炒房行為

1、壟斷房源,操縱房價。

2、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

3、散佈房地產虛假信息,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4、通過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以認購、認籌、預定、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誠意金等費用。

2、未按備案價格要求銷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條件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捆綁車位、裝修)等方式,變相實行價外加價

3、一房多賣,損害購房者合法權益。

4、在銷售中承諾為購房人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1、未辦理備案手續。

2、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3、以隱瞞欺詐等手段誘騙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

5、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具體要求

★制定工作方案,積極開展工作

各縣市區房管局(中心)要對本轄區侵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梳理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切實可行,要細化工作任務,明確整治措施,落實監管責任,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積極開展整治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自9月份開始,每月15日前向市房管中心報送一次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查處的典型案例。

★規範經營行為,提升服務水平

1、實行企業服務承諾制度

自10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銷售人員銷售商品房時,要主動向購房人提供書面的《房地產企業銷售服務承諾書》,雙方簽字確認。存量房交易當事人接受經紀機構居間服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要主動向交易當事人提供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承諾書》,雙方簽字確認。承諾書保存至企業檔案備查,執行不到位的,納入行業負面信用管理。

2、實行房地產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從事商品房銷售的人員(含銷售負責人)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所有從業人員,應於2018年12月31日前,到屬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實名登記,統一編號。其中,中心城區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向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進行實名登記。

從業人員進行相應業務服務時,應佩戴標明姓名、執業單位、國家職業資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登記部門辦理相應登記。

3、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積極發揮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作用,探索多種措施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要積極組織開展行業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職業能力和服務水平。加強行業自律和從業人員管理,督促房地產經紀機構所有從業人員到行業協會進行實名登記,統一編號,將登記情況納入行業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

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包括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屬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未取得工商登記且未辦理備案的機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已取得工商登記尚未辦理備案的機構,應在本通知下發後1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已辦理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期滿後按本通知要求辦理備案手續。

房產管理部門應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的監督管理,及時向社會公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未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單。

★健全信用檔案

房產管理部門要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包含機構信息,從業人員信息,良好信用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完善的信用檔案體系,並定期向社會公示。

★加強執法檢查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加強執法檢查,通過現場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並將情況列入信用檔案管理。

★建立監管長效機制

加強監管,完善銷售行為、機構備案、人員登記、信用檔案等管理措施,堅持專項整治與日常監並重,加強管理與改善服務並重,投訴受理與主動監管並重,推進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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