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義務人是否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的情形認定

「法律實務」義務人是否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的情形認定

【司法解釋】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

【實務解析】

一、在司法實務中,下列情形可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

第一,債務人以口頭方式向權利人明確表示其願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

第二,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或者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法釋〔1999J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其實質是義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使效力不完全的債務回覆為效力完全的原債務。

第三,債務人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提供擔保,自然可理解為其願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故應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該擔保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提供擔保,也可以是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在認定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下, 該擔保應為債務人同意的擔保);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方式。

第四,債務人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在該情形下,履行債務的後果當然由委託人即債務人承擔,故該情形應認定為債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

第五,債務人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當然,此以義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為條件,如不構成該要件,則為義務人自願履行行為。

第六,債務人自願用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抵銷債權人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務為自然債務。自然債務可否進行抵銷,觀點不一。有的國家認為,已罹於時效的債權不能用於抵銷,其理由為不得強制執行的債權不得用於抵銷。也有觀點認為,當事人一方自願用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抵銷自然債務,屬當事人自願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應認可其效力。

我們認為,儘管自然債務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在義務人放棄其訴訟時效利益的情形下,該自然債務的強制執行力恢復,成為完全債權,故義務人自願用其未屆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進行抵銷的,應認定其放棄了訴訟時效利益,該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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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書面承認全部債務, 但只同意償還部分債務的效力認定

關於該問題,有觀點認為,應認定債務人放棄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理由在於:債務人書面承認全部欠款數額,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儘管只同意履行部分債務,但該情形下,只要是義務人認可了義務,則從保護權利人權利角度考慮,應認定同意履行部分義務的現有事實狀態已推翻原全部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狀態,因此,應當視為其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我們認為,應認定債務人放棄部分債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理由在於:如前所述,判定義務人是否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應以其同意履行義務作為要件而非其承認義務的存在作為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40條及相關解釋將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而非義務人承認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依當然解釋,在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下,以義務人同意履行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而非承認作為判定義務人是否放棄所屬時效抗辯權的要件更符合法理。討論問題所及, 債務人只同意償還部分債務,故應認定債務人放棄部分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三、義務人單方承諾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債務後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該問題的認定,主要取決於義務人單方承諾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債務的效力認定問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只是由於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法院不再對權利人的債權予以保護,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已。而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系單方法律行為,由於義務人的單方承諾即可發生效力,即可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因此,在無其他對債權不予保護的情形下,法院應保護其債權,該債權具有強制執行力,成為效力圓滿的債務。簡言之,由於承諾一經作出即已發生效力,義務人已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故義務人有效承諾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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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人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提供擔保, 不能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

關於該問題,我們認為,一般而言,保證人在提供擔保時,應對主債務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進行審查,故其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提供擔保的, 應推定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但願意為該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故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除非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而且,就保證人提供擔保的真實意圖而言,其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並對承擔擔保責任有合理預期,因而,判令其承擔擔保責任,並不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也未加重其擔保責任,故其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應予注意的是,這裡的“保證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是指“保證人以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而非“保證人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如屬“保證人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則人民法院查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確已屆滿的,人民法院對保證人的該訴訟時效抗辯權應予支持。

五、關於義務人自願履行部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 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處理

應區分情形進行分析。在義務人自願履行部分債務且其有證據證明其不知訴訟時效完成的事實而為部分履行的,則不能認定義務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只能根據義務人自願履行法理,認定義務人不能請求返還對部分債務所為的給付,但其可以拒絕權利人關於繼續履行剩餘債務的請求。因此,在此情形下,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在義務人以行為方式默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下,除非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義務人放棄全部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否則,不能只根據義務人的部分履行行為認定其放棄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而只能認定其只放棄部分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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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訴訟時效時間屆滿,義務人口頭承諾還款,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關於該問題,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司法解釋僅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簡言之,該司法解釋僅認可以書面形式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效力,而未認可債務人以口頭方式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且義務人事後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故口頭承諾還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我們認為,根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理,只要權利人有證據足以證明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就應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而無論義務人是以口頭方式、書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1999〕7號司法解釋的規定是針對一類典型案件所作出的規定,其並不能否定以口頭方式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合法性。

當然,如果證明義務人以口頭方式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證據不足,如只系權利人的法律顧問單方記錄證明義務人口頭表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義務,而並無義務人的簽字、蓋章的確認行為,也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則不能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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