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還錢後忘記回收欠條被訴訟,結果舒服了:對方被判刑十個月

歲末年初,東海法院審理了該院第一起虛假訴訟案。

薛某第一次向被告人劉某某借款10000元,還款後借條未有收回,後又向劉某某借款6000元經催要多次未還,眼看春節臨近的大年三十,劉某某將薛某叫到辦公室,經算賬,薛某重新出具17000元借條,6000元借條也因存入保險櫃未能收回,後雙方因未還款問題發生爭執,劉某某一怒以所有欠款均未歸還為由將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

男子還錢後忘記回收欠條被訴訟,結果舒服了:對方被判刑十個月

經開庭審理,發現疑點重重,後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撤訴,薛某就到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東海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迅速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根據本案案情,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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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虛假訴訟的手段有偽造證據,虛假陳述,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還包括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等。只要虛假訴訟行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就可以虛假構成訴訟罪,並不一定需要訴訟程序已經完結。

訴訟有風險,官司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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