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實務】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檢察實務】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李某通過網絡多次低價購入大量“三無”減肥膠囊,後與劉某一同對減肥膠囊進行私自罐裝並加貼標籤,虛構減肥功效,隨意標識用法用量,以“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V信代理一件代發”“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無副作用肥胖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代理”等產品名,在網絡上向不特定消費者加價出售。經查,銷售金額共計61040元。經檢測,現場扣押的涉案膠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調查階段】

2019年2月,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李某等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就李某、劉某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立案審查決定。承辦檢察官圍繞李某、劉某銷售產品系食品或藥品的屬性,所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膠囊數量、是否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有無主觀明知等事實展開調查,多次向當事人及網絡銷售平臺進行取證,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固定證據。經調查,認定李某、劉某共同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減肥膠囊”,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19年3月23日,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在報上刊登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相關單位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沒有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9年7月17日,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李某、劉某網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減肥產品”,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依法向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二人共同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61.04萬元,並在全國性的媒體或平臺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公益訴訟起訴人在線提交了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上傳所有涉案證據,互聯網法院當日在線完成立案。

  【訴前程序】

2019年8月16日,互聯網法院在線召開庭前會議,公益訴訟起訴人將庭前已在線提交的證據分為四組進行舉證,經過法庭調查,確定了本案沒有爭議的事實為:被告李某通過互聯網平臺共計購入13萬餘顆“減肥膠囊”,通過支付寶支付價款8萬餘元,其在購買時明知該產品系“三無”產品。後李某和劉某將前述購入膠囊進行罐裝並加貼標籤,對外宣稱該產品具有減肥瘦身、調理肥胖體質的保健功能,並以每瓶70元至140元不等的價格在網絡上銷售。結合購買記錄、銷售記錄及被告陳述,李某和劉某通過互聯網銷售的膠囊中已流向市場但無銷售記錄且難以確定銷售對象的減肥膠囊數額為3萬餘顆。

  【庭審情況】

法庭調查:同年8月28日,互聯網法院在線公開開庭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通過視頻連線參與法庭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膠囊,侵害的是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的共同利益,符合互聯網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

法庭辯論:兩被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且具有主觀明知,應當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兩被告認可起訴事實,願意賠禮道歉,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公益訴訟起訴人無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並且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標準並非單一,法庭應根據消費者實際發生的損失來確定金額。此外,兩被告還認為本案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標準、計算依據的相關證據鏈不完整、事實不確鑿。

對此,公益訴訟起訴人答辯稱: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雖未明確將“賠償損失”列舉在消費公益訴訟的訴請類型中,但也未禁止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且該種利益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僅能通過公益訴訟賠償制度予以解決,故應對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等”字做“等外等”理解,即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

其次,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在於懲罰、制裁、威懾、教育和預防,食品公益訴訟與食品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具有類似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第17條規定,可以類推適用上述司法解釋中關於私益訴訟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標準,適用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按照該標準,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和在案證據,將計算出的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的數量,與就低認定的銷售單價相乘作為損害賠償的基數,該數額為61040元,故兩被告應承擔的賠償額為61.04萬元

  【判決】

2019年9月5日,互聯網法院在線公開宣判,判決認定被告李某、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61.04萬元,並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一審宣判後,李某、劉某未提出上訴,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顯示了檢察機關在案件管轄、庭審方式、責任承擔等方面進行的積極而有益的探索,對於確立互聯網公益訴訟規則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是實現公益訴訟案件全流程在線辦理。此案的起訴、受理、立案、證據交換、庭前會議、開庭審理、法庭宣判及判決書送達等訴訟環節,全流程在線運行,全過程智能輔助,全方位信息在線公開,實現技術層面的“互聯網+公益訴訟”。在此過程中,檢察院立足現行民事訴訟法相關證據規定,積極探索在線舉證規則,一方面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轉錄的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另一方面,將從電子商務平臺調取的涉案相關電子數據通過上傳資料的方式接入訴訟平臺,並在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中採用區塊鏈技術手段確保電子證據的真實、合法、有效,實現線上、線下證據運行的無縫銜接,與此同時,採取視頻連線等方式在線推進庭審,將互聯網技術與檢察公益訴訟深度融合,促進案件提速增效,保證案件客觀公正。

二是明確了互聯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內涵。隨著我國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互聯網技術和產品已深度嵌入社會經濟生活各個層面。提起互聯網公益訴訟,是檢察機關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趨勢的探索創新,也是檢察機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推動繁榮數字經濟、促進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舉措。該案表明,互聯網公益訴訟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侵害公共利益行為所利用的工具為互聯網信息技術或互聯網信息平臺;二是侵害的是不特定主體公共利益,且主要為互聯網場域中的公共利益。本案中,兩被告將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交易平臺銷售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已構成對網絡消費領域公共利益的侵害,故本案屬於互聯網公益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9項規定,本案依法由侵權行為地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三是在互聯網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此案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實施《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後,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支持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對於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案公益訴訟起訴人深入研究,從目的解釋、類推解釋的法律方法,主張以懲罰性賠償作為公益訴訟中公共利益受損的賠償方式,得到法院判決支持,實現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從嚴懲處,推動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落地見效。

四是探索了互聯網公益訴訟的裁判規則。本案對互聯網公益訴訟中存在的理論和實踐難題進行深入剖析,對何為公共利益、檢察公益訴訟是否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懲罰性賠償計算標準進行論證,建立訴訟標準,制定裁判規則,解決了互聯網公益訴訟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將對今後的司法實踐起到較好的引領、示範作用。(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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