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審判實務:三大訴訟法中尷尬的“近親屬” 範圍

作者:王冰梅 轉自:廣西高院、刑事實務

在我國的法律中,關於“近親屬”範圍的界定,民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律的規定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近親屬”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中其外延是不相同的。

1.我國法律關於近親屬範圍的規定

民法中的“近親屬”範圍

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關於監護人的規定條文中出現了:“近親屬”一詞,為了明確“近親屬”的範圍,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我國法律對親近屬範圍的最早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201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一條實際上繼續沿用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關於近親屬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範圍最大,概括吸收了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人為“近親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範圍最窄。


2.不同“近親屬”範圍對司法實踐影響

近親屬的範圍影響到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的確認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由於《意見》中已界定了“近親屬”的範圍,因此,這就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意見》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範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範圍是否一致,法律沒有進一步規定。那麼,在司法實踐中,非婚生子女、養子女、養父母、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等一干人是否能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呢?

近親屬的範圍影響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

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範圍與民事法律規定不一致,致使司法實踐中法官處於兩難境地。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既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要遵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法官是否應該允許一個在民事法律規定中屬“近親屬”、而在刑事訴訟法中不屬“近親屬”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呢?

近親屬的範圍影響到刑事案件中罪與非罪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近親屬間盜竊、侵犯財產犯罪案件規定了不同於非親屬關係作案的處理原則;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2005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006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在計劃生育政策下,現在中國家庭中三代同堂的並不少見,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如行為的侵害對象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近親屬的規定,不能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只能對行為人進行定罪處罰。


容易造成法律認知上的混亂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這一條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一模一樣,但是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近親屬範圍比民法中規定的大。

在司法實踐中就出現這樣的局面:同是近親屬,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但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卻是不可以的。而普通民眾當然會認為,既然法律條文是一樣的,那麼對條文的理解也應該是一樣的。

不論是在民法體系還是刑事法律體系抑或行政訴訟法律體系,關於近親屬的規定,最重要的是都賦予近親屬很多法定權利。如果法律對近親屬範圍規定不一致,或者不合理,不但會對公民的訴訟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到訴訟活動的開展。

因此,在今後的立法中,應完善有關親屬制度的立法,避免出現不同法律不同近親屬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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