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委託權限的任性,誰來“買單”?

日常生活中,委託關係可謂十分常見,比如委託他人簽字領款、委託他人購買彩票、委託他人海外購物,雖然委託內容五花八門,形式多種多樣,但均應遵守“受託人聽委託人的”這一法則。如果受託人恣意而為,那就要為自己的“任性”買單。近日,未央法院楊金翠法官審結的一起委託合同糾紛案件,便因受託人“不聽話”而引發。

【案情簡介】

原告董某和被告王某均從事收購廢舊紙皮業務,因被告王某與各個紙廠關係較好,交貨時紙廠會減少扣雜、不壓貨款,原告便與被告協商,雙方協商由被告王某向紙廠出售紙皮,並負責按次收取報酬。交易兩次後,原告董某認為這樣操作不僅省事,而且價錢合理,便對被告王某更加信任。

2019年5月份,原告董某按照約定將一車紙皮交由被告王某送至紙廠,雙方商定報酬為1000元,被告王某領取貨款後直接從中扣減。沒成想,這批貨物扣雜高達30%,原告董某當即表示不願出售,要求被告王某將貨物拉回,但其卻執意將紙皮售出。原告董某認為被告王某在本次交易中存在重大過錯,要求其賠償扣雜重量對應的貨款1.2萬餘元。

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接受原告董某的委託,代為出售紙皮並收取報酬,雙方之間成立了有償的委託合同關係,被告王某應當按照原告董某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在原告董某要求不予出售的情況下,仍堅持出售紙皮,導致交易完成且無法撤銷,故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認可扣雜不可避免,考慮到案涉紙皮已不負存在,無法確定紙皮質量,故結合雙方以往的交易過程、行業特點、紙張情況、過錯程度及原告損失等,在調解無效的基礎上,判決由被告王某酌定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7300餘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後,相應的權利義務主體為委託人而非受託人。因此,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也應當經委託人同意。

換句話說,在委託關係中,委託人說了算,受託人只是委託人意思表示的執行者,不能隨意更改委託人的指示,更不得違背,在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可以要求受託人為自己的過錯買單,即賠償損失。

【編後語】

“受人之託,終人之事”。既然接受他人委託,就應珍惜信任,慎思篤行,謀求委託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對於相應的辦理結果也應及時反饋。因為,這既是一種擔當、一份信譽,也是道德準則和法律規範的基本要求。

願生活中的你,心存善念,不負信任,用良好的品行導航,穩穩地築牢自己人生路上的每一方根基。(楊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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