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減免房租的法律問題


因疫情減免房租的法律問題

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明知該房屋的使用形式。

就經營性用房而言,因疫情嚴重地區政府採取了嚴格管控的措施,或政府要求疫情期間延期復工,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此時,出租人也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經營的房屋使用。故在疫情期間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免疫情嚴格管控期間或應政府要求延期復工期間的租金。

因疫情減免房租的法律問題

目前,各地政府為支持企業發展,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支持減免國有資產類經營性房產疫情期間的租金,倡議免收其他經營性房產疫情期間的租金。就住宅類用房而言,承租人因自身原因被隔離而無法返回租賃房屋,此時疫情並未影響該房屋的使用功能,也未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故承租人要求減免房屋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如因政府管控,導致承租人無法返回租住地而無法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應當盡到提前告知義務,與出租人積極協商房租減免或退租事宜,就告知後的減租問題,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分擔疫情期間的租金損失。承租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就擴大損失部分,應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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