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民行科長談虛假訴訟罪的實務問題


民行科長談虛假訴訟罪的實務問題

虛假訴訟罪的思考

針對的實務問題:虛假訴訟罪是針對民事訴訟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刑事手段制裁的罪名。實務中對虛假訴訟罪的入罪標準分歧較大,判例較少。本文從傳統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對該罪名提出個人的思考和意見。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對近年來民事訴訟領域愈演愈烈的虛假訴訟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懲戒作用,但從全國司法實踐中看,以虛假訴訟罪定罪的刑事案件數量非常少。除了偵破難度大之外,對虛假訴訟罪的入罪標準存在較大分歧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本文就針對虛假訴訟罪的犯罪構成和辦案中的疑點難點提出筆者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虛假訴訟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單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虛假訴訟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相關罪名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都僅能處罰自然人,使得為獲取單位利益而在民事訴訟中指使他人作偽證或幫助他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公司、企業等單位得以逃避刑事處罰。事實上,單位為逃避債務或獲取非法利益進行虛假訴訟的並不罕見,如單位在破產過程中虛構債務。對單位犯虛假訴訟罪的責任明確,增加了單位犯此罪的經濟成本,可以有效的削減其犯罪動機。

虛假訴訟罪的客觀行為描述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序包括一審、二審、特別程序、審判監督、執行等程序,以捏造的事實提起上述程序的都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最典型的行為正犯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反訴的被告即反訴原告,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並提起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基於生效民事裁判提起再審申請的申請人,對執行標的存在異議而提起執行異議的申請人等均可以成為虛假訴訟罪的主體。具有爭議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針對的雖然是特定的對象刑事被告人,並與刑事程序並存,但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有其獨立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過程受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程序之規定的約束,具有對民事爭議之訴的對抗性,其本質同樣是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糾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由法院進行裁決,同樣可以作為虛假訴訟罪的主體。

在虛假訴訟中,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都可能參與其中,偽造證據、提供幫助等。雖然這些人不是直接提起訴訟的人,但如與直接提起訴訟的人在提起訴訟前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完全可以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成為虛假訴訟罪的共犯。如直接提起訴訟的人系無責任能力人或限制責任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的,則可以成為間接正犯。

二、虛假訴訟罪的主觀方面和客體

虛假訴訟罪在主觀上應當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司法秩序的後果仍然積極的追求這種結果。其主觀目的通常是為謀取利益,包括財產性利益和名譽權、監護權等非財產利益,正當利益和非正當利益。但法條並未對主觀目的進行具體規定,即該主觀目的的性質和內容不是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必要條件。

對於虛假訴訟罪的直接客體存在爭議。大多數觀點認為是複雜客體,即主要客體是正常的司法秩序,次要客體是他人的合法權益。複雜客體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兩個以上的具體社會關係,可分為主要客體、次要客體、隨機客體。虛假訴訟罪雖然以侵犯司法秩序的同時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常態,卻不能絕對排除原被告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但並不侵犯他人權益的情形。有觀點認為複雜客體並不必須同時侵犯二個客體,具有受到侵犯的或然性。筆者不能認同該觀點。直接客體是罪與非罪的分界線,複雜客體中只有隨機客體可能由於某種機遇而出現,可作為加重量刑的依據;次要客體雖然與主要客體相比不是重點保護的社會關係,但同樣是構成犯罪所必須的條件。也有觀點依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的表述認為是選擇客體,即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二者之一。而在虛假訴訟案中,在行為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時,必將侵犯正常的司法秩序,不可能存在只單一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形。

筆者認為,虛假訴訟罪在客體方面和常見的罪名尋釁滋事罪類似。尋釁滋事罪往往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但在客觀行為表現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時就只侵犯社會公共秩序,所以尋釁滋事罪是單一客體社會公共秩序。因此,虛假訴訟罪的客體也是單一客體,即侵犯的是國家司法機關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正常秩序。

三、虛假訴訟罪的客觀方面

虛假訴訟罪的行為表現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將其分解為事實----捏造的事實----利用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據此,虛假訴訟罪突破了《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中對於虛假訴訟的常規要素“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還可以表現為單方通過詐提起訴訟獲取訴訟相對人的直接利益的欺詐式訴訟。實踐中,仍然有觀點認為虛假訴訟罪必須是惡意串通型,顯然將刑事和民事調整的範圍混淆。按此觀點,我們發現如果甲在乙起訴丙的民事案件中,幫助當事人乙偽造證據,乙因此勝訴,則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但乙作為虛假的訴訟的最大獲益者卻會因沒有和丙惡意串通而和虛假訴訟罪出現之前一樣得不得任何處罰。這顯然很難令人信服。事實上,也正是因為單方或雙方的訴訟欺詐行為均已經超出社會容忍的限度,立法機關才將該行為入刑。

所謂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如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發生的時間、地點、履行情況,借貸合同的內容、未予歸還的金額等都屬於事實。

捏造的事實的“捏造”即虛構編造, 包括無中生有、篡改事實等主動行為,也包括隱瞞真相這樣的被動行為。如在借款合同糾紛訴訟中,隱瞞保證人已經還款的事實,起訴貸款人要求歸還借款,其隱瞞借貸關係已經因保證人的還款而消滅的事實,即屬於變相的捏造借貸法律關係的事實。這一點與詐騙罪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有類似之處,即消極不作為的隱瞞真相與積極作為的虛構事實之間具有刑法等價性。對於捏造的程度法條沒有明確規定。有人認為虛假訴訟罪必須是憑空捏造全部的事實,無中生有某種法律關係。這顯然違背了該罪名設置的初衷。真中藏假、部分篡改的情形往往具有更大的偽裝性,讓法官越發真假難辨,其對虛假訴訟罪保護的法益的侵害與全部捏造並無本質區別。常見的如誇大被侵權的實際損失、篡改傷殘意見的傷殘等級等。筆者認為只要捏造的事實是重要事實,對法院受理、裁判結果產生關鍵性、決定性作用的,就屬於虛假訴訟罪的客觀行為表現。如在某借款合同糾紛訴訟中,借條、合同履行情況等均是真實的,但是借款是被告與原告在賭博過程中產生的賭債,原告明知法院對此不可能予以支持,遂謊稱是被告因經營資金週轉而向其借貸。這種通過虛假陳述部分捏造事實導致非法的借貸合同合法化,對該案的合同效力認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足以導致法院作出不公正判決,筆者認為應當予以認定。

事實在訴訟過程中往往以證據為載體,所以當事人在提起虛假訴訟時大多向法院提供不真實的書證、鑑定意見、言辭證據等支持其訴訟請求。但捏造事實不完全等同於捏造證據。如被告確曾向原告借款,但原告由於疏忽將證實借貸關係存在的借據遺失,偽造了一份與遺失借據內容相同的“借據”提起借貸合同糾紛民事訴訟,因原本存在真實的借貸法律關係,則不宜認定其構成虛假訴訟罪。如果其系自行偽造,顯然也不構成妨害作證罪;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通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對該行為進行規制,即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利用捏造的事實意味著行為人可以自己捏造事實,也可以指使、賄買、脅迫他人捏造事實,還可以表現為明知系他人捏造的事實而加以利用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是行為人就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糾紛向法院提起的民事爭議之訴,這一點並無歧義。值得探討的是利用捏造的事實的時間點是否必須限定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如原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以虛假的事實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因原告變更訴訟請求,送達、答辯、舉證等訴訟活動重新按照訴訟法規定履行,屬於實質上提起新的訴訟,與在法院立案前以捏造事實提起訴訟並無本質差異。再如原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故意提交偽證,該偽證如對法院判決結果產生關鍵性影響,其行為對假訴訟罪客體的侵犯也具有同質性。如對此過於狹義的限定,行為人則均可以在起訴狀中事實求實,在法院受理後再行捏造事實,“繞道而行”以規避該罪名,這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符。

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即需要出現“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二者的或然表明此處的妨害司法秩序是對結果的規定,而非對侵犯客體的表述。對該後果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做了明確說明。“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 “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他人為了應訴而花費鉅額律師費、鑑定費等,或者因行為人在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而造成財產損失、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被害人一定數額的合法債權得不到及時清償等。這樣的理解對於辦案取證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易於操作。

四、虛假訴訟與濫用訴訟、舉證不能的區別

民法的私法屬性決定了當事人可以有高度的意思自治和自由處分權利,這也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官作為公立的裁判人員不能隨意的干涉。因此,在辦理虛假訴訟犯罪案件中,要嚴格區分其與濫用訴訟、舉證不能的區別,保持刑法的謙抑性。

濫用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目的,在不具備訴訟要件或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等情況下,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訴訟的行為,一般可分為騷擾型訴訟、重複性訴訟、瑣碎性訴訟等。如原告明知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仍然提起訴訟,通過必備的訴訟程序及訴訟保全、申請鑑定等合法訴訟權利給被告帶來訟累,造成經濟、名譽等損失。濫用訴訟和虛假訴訟都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行為人主觀上也都往往具有非法的目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提起民事訴訟有無利用捏造的事實,及有無導致“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根據目前的法律對於濫用訴訟僅能視為一種侵權行為。

舉證不能是根據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收集提供證據,並運用證據加以證明,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舉證。舉證不能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法律後果,這種情形在民事訴訟中極為常見,不能因此認定其為捏造事實、虛假訴訟。

五、結語

虛假訴訟罪的設置對於近年來呈高發態勢的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無疑是一種震懾。實務中對虛假訴訟罪的犯罪構成標準應儘快統一認識,以對虛假訴訟犯罪行為進行高效有力的打擊,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司法公信力,實現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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