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扣除實際施工人管理費,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中煤昔陽公司稱,

假設西安建強公司掛靠山西亞能公司情況屬實,西安建強公司根據雙方所籤《項目合作協議》應付山西亞能公司的管理費用(結算總價的4%)也並非其應得款項,應予扣除。本案一審、二審判決對此未作任何評判和處理,導致西安建強公司獲取非法利益,是法律適用錯誤。

「最高院案例」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扣除實際施工人管理費,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原審法院判令中煤昔陽公司直接向西安建強公司支付工程款並且對中煤昔陽公司上訴主張應扣減的管理費未予扣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問題。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西安建強公司借用山西亞能公司的資質以山西亞能公司的名義與中煤昔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定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高院案例」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扣除實際施工人管理費,不予支持

雖然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多年,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支持實際施工人西安建強公司要求中煤昔陽公司支付工程款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效力一般僅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山西亞能公司與西安建強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的管理費,對該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山西亞能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向西安建強公司主張管理費,中煤昔陽公司無權以此來抗辯工程款支付義務。此外,山西亞能公司出具的《關於對國投昔陽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平安發電廠灰場工程施工工程進行決算及工程款給付的函》明確表明該公司同意由中煤昔陽公司直接將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全額支付給西安建強公司。因此,原審判決未扣除管理費,判令中煤昔陽公司全額支付應付工程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及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最高院案例」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扣除實際施工人管理費,不予支持

法律評析

本則案例主要的爭議是關於發包人主張在工程款中扣除實際施工人向掛靠公司的管理費是否應當被支持的?最高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效力一般僅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確定發包人並非合同主體,關於管理費問題無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予以判決。同時,本則案例中關於實際施工人的論述在實踐中也有一定的借鑑意義,我摘記如下。

關於原審法院認定西安建強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否有證據支持問題。一審時,西安建強公司舉證的《儲煤場工程施工合同》表明中煤昔陽公司與山西亞能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了承包合同。西安建強公司舉證的《項目合作協議書》表明山西亞能公司與西安建強公司協議約定由西安建強公司借用山西亞能公司的資質,就《儲煤場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儲煤場工程進行實際施工,並且西安建強公司委派該公司經理魏國強作為項目負責人就案涉項目進行管理。一審時,西安建強公司舉證的《國投昔陽公司安平發電廠項目檔案交接簽證表》《工程簽證單》能夠證明魏國強代表西安建強公司與中煤昔陽公司

就案涉工程進行了工程資料交接、工程量簽證並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管理;舉證的現場照片、車輛行駛證、臨時出入證押金條、工程施工試驗費等證據能夠證明西安建強公司對案涉工程實際投入了人、財、物。一審法院依申請調取的山西亞能公司、西安建強公司的銀行賬戶往來明細,能夠證明山西亞能公司將從中煤昔陽公司收到的案涉工程款扣取管理費後直接支付給西安建強公司。西安建強公司舉證的《關於對國投昔陽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平安發電廠灰場工程施工工程進行決算及工程款給付的函》能夠證明山西亞能公司同意由西安建強公司與中煤昔陽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進行決算,並由中煤昔陽公司直接將工程款全額支付給西安建強公司。綜上,當事人舉證的證據能夠從案涉工程的協議約定、實際施工過程、人財物投入、工程款結算與支付等事實方面證明實際施工人為西安建強公司。

中煤昔陽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原國投昔陽能源有限責任有限公司)、西安建強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2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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