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誤工費計算方法的答覆

最高院:關於誤工費計算方法的答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就你來信中所提的問題,主要涉及到誤工費的計算方法,根據《侵權責任法》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誤工費賠償的是受害人因治療期間所產生的誤工損失。如果誤工期間僅計算工作日,則應以工作日的工資收入為標準;如果誤工期間包括休息日,則應以包括休息日在內的平均工資為標準。

案例: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陝民申811號

關於張月榮及護理人員日工資標準的計算問題。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每年的計薪天數為261天,但該規定既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誤工費的計算方法問題的答覆》雖非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但其關於“如果誤工期間僅計算工作日,則應以工作日的工資收入為標準;如果誤工期間包括休息日,則應以包括休息日在內的平均工資為標準。”之內容更為公平合理。本案中,張月榮的誤工期間是連續計算的,其誤工期間包括休息日在內,故應以包括休息日在內的平均工資為標準。據此,原審判決用年工資收入÷365天計算張月榮及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標準,相對合理。張月榮關於原判在日工資標準計算方面適用法律錯誤之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最高院:關於誤工費計算方法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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