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可以不同意,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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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可以不同意,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嗎?

正常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你履行了離職的正確流程就可以走了!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因此,勞動者離職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性條件即可。

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也即是在用人單位通知辭職的45天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並辦理相關檔案、社保的轉移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員工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可以不同意,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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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實務中,有哪些情況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還未屆滿前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如果勞動者強行離職,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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