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不能退?法律幫你退!

很多人在購房時,常常出會出現,交完購房定金後,又覺得房子不滿意,或者又看到了更好的房子,或者又想等一等觀望一下……

這個時候,置業顧問常常會告訴你,這是定金,定金是不退的,這個時候大家就會產生疑問,置業顧問說的對嗎?雖然定金的錢不多,但是對大多數朋友來說,也是幾個月的工資,不要回來,著實肉疼。

先了解一下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於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一般來說,定金是一種擔保而非預付款,如果是買方違約,是無權要求拿回來的。

購房定金不能退?法律幫你退!

一般來說,定金是一種擔保而非預付款,如果是買方違約,是無權要求拿回來的。

但是,總有一些特殊情況,購房者可以要回定金。

房產認購書屬於預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房屋基本信息:坐落位置、面積等; 2、房屋價格; 3、定金條款; 4、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期限,即設定一個較短的期限來約束認購人前來進一步協商簽訂期房預售或現房出售合同。

認購書籤訂後,購房人必須履行認購書條款所規定的義務。那麼,認購人在簽訂認購書後,是否就意味著必須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呢?如果將來未簽訂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購房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即沒收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對此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購房定金不能退?法律幫你退!

如何適用呢?具體分析如下:

1、如果認購書中明確約定,購房人應當在某個具體時間之內前來與開發商協商簽訂合同的,購房人則負有在約定時間內與開發商協商的義務。

如果購房人不履行該義務,顯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沒收定金。

2、如果預購人在約定時間內已經前來與開發商協商,但未能達成合意的,對認購人而言並不一定構成違約。

因為,認購書的條款一般較為簡單,並未涵蓋購房人所關心的全部事項;假如雙方存在分歧,無法達成合意的內容恰恰是這些事項,則對認購人而言也並不意味著違約。

理由很簡單,合同的簽訂必須完全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之上,未能協商一致而簽訂預售或出售合同的情形,對於認購書雙方當事人而言均不存在違約行為,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定金不能退?法律幫你退!

有個朋友在某市看中了一套房子,簽了協議交了定金。後來因為某些原因不想要了,想要回定金。

但在已簽署認購協議,並且未交房的情況下(無法辨別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要麼履行協議購房,要麼損失定金。

但他發現樓盤存在買房子必須買車位的捆綁銷售行為。於是抓住這個關鍵點進行取證,取好證據以後帶著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中明文規定不得捆綁銷售)去當地的房管局進行投訴,然後順利要回定金。

為什麼他能夠要回定金?

因為開發商捆綁銷售車位的行為,讓購房者無法接受,在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購房者並未違約,所以即使沒有履行認購合同,也可以退回定金。

總結一下,在簽訂購房時,若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出現不能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在存在分歧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購房者違約,定金可以退回。

但是叔還是建議大家,購房之前先想清楚,能要回定金的情況畢竟屬於少數,為此投入的精力和時間也划不來,倒不如花時間相中合適的房子,順順利利的交錢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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