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占地可以「先行用地」?律師:不得濫用法律

小編曾看到一則留言,大意是遇到商業拆遷是好事,碰上某相關部門拆遷認倒黴。理由是,某相關部門拆遷常常打著公共利益的名號,比如建高鐵、修路、建公園等項目,強行徵地拆遷,拆遷補償往往比較低。

廣大的被徵收人大多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究竟什麼是公共利益,不知道是否該為了公共利益項目放棄自己本來想爭取的利益,更不知道某相關部門是否打著公共利益的名號,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在明小編講的這個案例,就是當公共利益項目佔地濫用法律時,被徵收人是如何維權的。

因公共利益佔地可以“先行用地”?律師:不得濫用法律

對因公共利益佔地不合理補償說“不”

南通,我國首批沿海對外開放城市,與上海、蘇州燈火相邀,西、北與泰州、鹽城接壤,“據江海之會、扼南北之喉 ”,被譽為“北上海”。然而隨著近年來高鐵的修建,其地域優勢逐漸下降。在此大背景之下,鐵道部、上海市政府、江蘇省政府共同籌資修建滬通鐵路。2012年國家發改委批覆同意修建滬通鐵路,該鐵路建設全面啟動。

修建高鐵,這是好事。對祖輩都生活在南通的邱某來說,他非常高興自己的家鄉能通高鐵。所以,當該鐵路上海與南通安亭段2015年動工建設,需要徵收包括邱某家在內的房屋時,他表示積極配合。

不過,看到補償方案後,他的心涼了一半。村委會告知他安置補償為一套未來修建的小產權房外加部分貨幣。“補償太不合理了。”考慮到安置房屬於多層住宅且距離原來的村莊十幾公里,將來家中父母進行耕作將十分不便,貨幣補償也比較低,不足以讓父母在家養老。

補償方案自己還沒有同意,但房頂上修建高鐵的聲音已經傳來。加之,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狂轟亂炸般的做工作。他有些煩了。邱某覺得,即使是公共利益的佔地,也該有個合理的補償,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

因公共利益佔地可以“先行用地”?律師:不得濫用法律

國家重點項目可以“先行用地”?

律師介入案件後,首先向南通市政府、區政府和當地街道辦事處發出律師函,告知其徵收土地要依法進行。此舉主要是削弱政府的強勢態度,緩解當事人焦躁的情緒。

接下來,律師啟動了拆遷維權的常規程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此瞭解相關的徵地批准手續。事實上,根據前期的調查以及邱某的描述,律師基本可以斷定,這個項目的徵收用地是不符合法定程序進行的。當地國土部門後來的回覆也證實了這一點,對方稱“因進行滬通鐵路建設有國土資源部先行用地批文,沒有其他的徵地手續”。言下之意是,這樣的國家重點項目,是有“特權”的。

那麼問題來了。國家的重點項目佔地可以“先行用地”?

我們先來看看“先行用地”是個什麼程序。先行用地特指由國務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設的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災後重建項目,不佔用基本農田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在申請報批用地時,由於工期緊,對控制工期的進場道路、導流涵洞(渠)、輸電設施等用地,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兌現被用地單位群眾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妥善處理好先行用地有關問題的前提下,經有批准權的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行用地,但須在半年內辦理正式用地報批手續。

請注意,“先行用地”是有期限的,這個期限不應超過半年。換句話說,如果,先行用地超過了半年,還未辦理正式用地報批手續,即違法。

因公共利益佔地可以“先行用地”?律師:不得濫用法律

與合理補償只差了一紙行政複議申請

在邱某的案子裡,當地政府過了半年期限,仍舊沒有辦理合法手續,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對用地群眾的地上附屬於進行補償。顯然,當地政府涉嫌違法佔地。

隨即,邱某的律師向相關部門提出查處申請,直接對國土資源部的先行用地批覆提起復議,指出該文件的違法性,說明在沒有進行相關征地批文的情況下不能直接進行項目建設。

行政複議申請發出的第二個月,當地政府找到邱某主動提出協商解決,並提高補償的數額,希望邱某能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最終,在律師的指導下,邱某經過幾個回合的談判最終和當地政府達成協議,以一套現房和70多萬的貨幣補償實現了滿意的徵收補償。

在明律師提醒,現實中,像邱某這樣的例子很多。一些公共利益徵收項目,濫用“先行用地”的法律規定,強拆強徵土地,而被徵收人不懂法律,不明白政府合法拆遷界限,往往難以維權。

提醒廣大被徵收人,遇到公共利益徵收項目,要勇敢對不合理補償說“不”,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依法維權。

作者|孟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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