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侵權法實務」上下班途中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Can falling on the way to and from work affirm to be inductrial injury?

「索朗侵權法實務」上下班途中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一、案例背景

2018年1月起,騰某受XX物業公司僱傭從事勞務,XX物業公司指派騰某到遼寧省腫瘤醫院1號樓心外科樓9F側東側病房負責樓梯、辦公室、病房等區域的保潔工作。XX物業公司與XX人才公司約定由XX人才公司向騰某發放勞務報酬。騰某自稱,2018年3月15日6時15分左右,因雪天路滑,騰某在上班途中步行至遼寧省腫瘤醫院院門口摔倒,因摔倒致騰某到醫院治療。後因給付醫療費、生活費等問題,雙方協商不成,騰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駁回騰某的訴訟請求。

「索朗侵權法實務」上下班途中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XX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僱主的賠償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騰某系接受XX物業公司的指派到遼寧省腫瘤醫院從事保潔工作,騰某與XX物業公司之間系僱傭關係,XX人才公司基於其與XX物業公司的約定代發勞務費。關於騰某遭受的人身損害是否應由XX物業公司、XX人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騰某受傷並非從事僱傭活動造成的,故騰某主張XX物業公司、XX人才公司賠償醫療費及給付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索朗侵權法實務」上下班途中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三、律師提示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法律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遭遇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的騰某與XX物業公司屬於勞務僱傭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因此,僱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僱傭活動而受到的損害才能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騰某系在上班途中受傷,而不是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活動過程中受傷,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故因騰某並非在僱傭活動中受傷,XX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