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大世界公司稱,一、本案一、二審判決認為和興公司完成的《設計圖紙》系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所確定的合同義務,缺乏證據證明,屬於認定事實錯誤。二、本案一、二審法院遺漏重要事實,錯誤的認定和興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三、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二審判決對和興公司未按圖施工並主張相應增加工程價款的法律適用是否錯誤的問題。一審法院依據大世界公司的申請對和興公司超出施工圖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進行補充鑑定。鑑定機構出具補充鑑定意見載明,工程量增加的原因系實際施工尺寸相比原設計尺寸有所增加。一審法院認定導致石材幕牆窗臺蓋板、窗合側板、女兒牆蓋板及立板比原設計尺寸增大,是由案涉工程主體土建施工的因素所決定,和興公司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現場有監理監督,從開始施工到工程完工,大世界公司一直未提出異議。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相應認定,大世界公司並無充分證據予以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它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本則案例中,雖然人民法院支持了和興公司超出施工圖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但是在實踐中,施工方還應當注意儘量形成書面的簽證文件,防止出力不討好的局面的出現。
寧夏大世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38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