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應以建設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或審批而否認招投標效力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15日,臺江公司對福機BT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並與招標代理機構建信公司共同作出福機BT項目的《招標文件》。廣廈公司中標,而臺江公司於2010年12月14日通知取消廣廈公司中標資格。現廣廈公司就此提起訴訟,要求臺江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及支付前期費用。

「最高院」不應以建設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或審批而否認招投標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中標通知書的效力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千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確認民事合同無效,應以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七條、《招標投標法》第九條關於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項目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等規定,屬於管理性的強制性規定,而並非對招投標行為及中標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廣廈公司以案涉項目公開招標時不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等,違反了《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為由,主張案涉中標通知書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不應以建設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或審批而否認招投標效力

一審判決依據中標通知書,認定廣廈公司、臺江公司之間就案涉項目確立合同關係正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依據臺江公司的《招標文件》、廣廈公司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最高院」不應以建設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或審批而否認招投標效力

法律評析

《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如果項目在招投標之前沒有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中標合同或中標通知書的效力如何?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建築法》第七條、《招標投標法》第九條關於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項目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等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並非對招投標行為及中標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廣廈公司以案涉項目公開招標時不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等,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為由,主張案涉中標通知書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15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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