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拖延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法院可以先行判決

案情簡介

中廣發公司稱,(一)本案在前期主要解決程序方面的問題,如管轄權異議、財產保全申請、造價、工期、質量鑑定申請等,而僅有的一次開庭也僅是圍繞杭建工公司的請求總結爭議焦點,在本案存在反訴的情況下,本案事實沒有全面調查清楚。(二)本案涉及多份協議的效力問題,在本案已完工工程最終造價、已支付工程款等相關事實未查清之前,不宜先行作出有利於一方的判決。(三)一審判決未確定本案已支付工程款的數額,又將中廣發公司支付700萬元作為支付的資金佔用費而非工程款,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最高院判例」拖延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法院可以先行判決

杭建工公司辯稱,(一)中廣發公司為拖延訴訟,濫用訴訟權利,先後提起財產保全複議、級別管轄異議及上訴、要求法院置換查封財產等程序;欺騙杭建工公司進行已完工程量核對,但歷時八個月後卻對雙方核對的結果不予認可,致使先行判決在訴訟長達兩年五個月後才作出。(二)本案的繼續審理需就大量事項做出鑑定,在相關鑑定尚未做出的情況下,就無爭議的已完工程價款、已付工程款先行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三)杭建工公司雖然未對先行判決提起上訴,但先行判決認定雙方於2012年11月5日簽訂的《安陽翠園項目工程施工補充合同》和2014年6月2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是不準確的。根據2018年6月國家發改委發佈的兩份文件,商品房項目已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上述兩份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最高院判例」拖延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法院可以先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先行判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本案中,對於無爭議已付工程的數額和無爭議應付工程款的數額已經查明,前者採納杭建工公司認可的數額,後者採納中廣發公司所提舉證據中顯示的數額。在上述兩個數額確定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機關未作出鑑定意見之前,中廣發公司應當向杭建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數額事實清楚。因此,一審法院在本案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基礎上作出先行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院判例」拖延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法院可以先行判決

法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本條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應用的頻率還是很低的,本案針對一方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時間,為方便解決原告的基本訴請,在已查明的事實基礎上,法院針對該部分訴請予以先行判決,值得推薦。

安陽中廣發匯成置業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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