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可得利益損失的裁決,應當符合公平原則

案情簡介

格蘭蒂斯公司、江西六建稱,芷江管委會、芷江公司違約並單方終止《施工合同》,應賠償江西六建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2471178元,原判決駁回該項訴訟請求錯誤。2015年8月4日芷江管委會、芷江公司單方面中止施工,尚有合同約定的53萬方土石方未施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芷江管委會、芷江公司應補償江西六建預期利益2471178元。

「最高院案例」可得利益損失的裁決,應當符合公平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芷江管委會、芷江公司是否應賠償江西六建可得利益損失問題。格蘭蒂斯公司、江西六建稱,江西六建投入大量資金,芷江管委會、芷江公司2015年8月4日單方終止《施工合同》,構成違約,應賠償其履行後的可得利益損失。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知,江西六建主張的損失應符合可預見性原則,不得超過芷江管委會、芷江公司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原審查明,雙方約定案涉工程價款約為1.18億元,施工期為15個月。但案涉工程一直未竣工,已超出了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且工程價款亦已超過合同約定的價格一倍以上。故原判決認定此情形下,再支付江西六建預期利益損失,有違公平原則,並無不當。

「最高院案例」可得利益損失的裁決,應當符合公平原則

法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中確立了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標準:“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本案中,在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正是考慮到公平原則,對非違約方的請求未予以支持。

湖南格蘭蒂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格蘭蒂斯擔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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