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施工合同解除,法院可釋明要求對完工工程組織驗收

案情簡介

力新公司稱,原審判決完全未考慮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達鑫公司工期嚴重延誤、多項質量瑕疵、不配合提交工程內業資料導致合同解除後案涉工程難以由第三方接手和繼續完成的實際情況,判決力新公司提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缺乏法律與合同依據。

「最高院案例」施工合同解除,法院可釋明要求對完工工程組織驗收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二)關於合同解除後力新公司應否向達鑫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問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於“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合同已部分履行,能恢復原狀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予以貨幣補償。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的規定,在合同解除後,力新公司應對達鑫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驗收,如驗收合格應按約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於2013年9月30日通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且在一審法院釋明後,力新公司並未對達鑫公司已完工程組織驗收,現又以達鑫公司已完工程量未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最高院案例」施工合同解除,法院可釋明要求對完工工程組織驗收

法律評析

工程驗收是指在工程竣工之後,根據相關行業標準,對工程建設質量和成果進行評定的過程。工程驗收質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現實中,有些發包方不主動組織驗收來拖延支付施工方工程款的責任,面對這種情形,作為施工方不如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動出擊。在庭審過程中還可以申請法院向發包方釋明組織工程驗收,並告知不組織驗收的後果。同時,作為發包方面臨工程質量不合格之時,不能消極等待地被動應訴,在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施工方予以修復,或者申請對工程質量修復費用予以鑑定。

東山力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2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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