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 最高院觀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被拖欠的工程款這樣結算才合理

基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以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下面我們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說明一下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涉案工程款應如何支付的問題。

最高院觀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被拖欠的工程款這樣結算才合理

依據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規定,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的處理原則——按工程驗收是否合格,可以劃分以下兩種工程款結算類型: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最高院觀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被拖欠的工程款這樣結算才合理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若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若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

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院觀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被拖欠的工程款這樣結算才合理

所以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承包方依然可以請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如果發包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種種理由拖延、甚至拒絕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走法律程序。鑑於建設工程訴訟的複雜性,建議承包方委託律師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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