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後企業字號與在先註冊商標發生衝突該怎樣解決?

【案件事實】

原告星源公司在中國註冊了“STARBUCKS”系列商標和“星巴克”商標,並在世界範圍內(包括中國)享有較高知名度,“STARBUCKS”、“星巴克”標識為臆造商標,其顯著性程度很高。

被告“星巴克”企業名稱登記行為在後,且與原告經營範圍相同。

【法院裁判】

判決如下:(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被告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4)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最高院:在後企業字號與在先註冊商標發生衝突該怎樣解決?

【法律評析】

字號(商號)權與商標權同屬於商業標記權,二者均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以及標識經營主體的功能。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所在地行政區域名字、字號(或商號)、行業或組織特點、組織形式。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文字組成,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從形式上來看,原告的涉案註冊商標與被告登記的字號(商號),商標與字號(商號)授權的主管部門不同,且兩部門之間未“聯網工作”,二者均經過了國家行政機關審核授權,都是合法的。

最高院:在後企業字號與在先註冊商標發生衝突該怎樣解決?

依據商標法原理,商標權人獲得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專用權和禁用權,專用權是指商標權人有權在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註冊商標標記;禁用權是指任何人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記。

對於惡意進行字號(商號)登記“搭便車”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判決存在三種不同認識,一是對侵權不予以認定,認定應由行政機關解決;二是認定構成侵權,但僅判決責令停止使用,不涉及字號(商號)變更事宜;三是認定構成侵權,並責令變更字號(商號)。

在先註冊商標要想讓對方企業變更在後字號(商號),需要藉助馳名商標來打官司,馳名商標可同類保護,也可跨類保護。

最高院:在後企業字號與在先註冊商標發生衝突該怎樣解決?

在實務中,判決變更字號(商號)較多,理由是:(1)這是救濟商標權人的需要,如果不判決變更字號(商號),則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裁不夠果斷、徹底;(2)認為不應判決變更字號(商號)的觀點,主要是考慮將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問題,如判決事項無法執行,將損害司法的權威。

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可將生效判決交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協助執行,人民法院還可出具司法建議書,建議行政機關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如被執行人(侵權人)仍拒不變更商號,工商行政機關可拒絕對其年檢,並可吊銷該企業的營業執照,督促其變更商號。本案判決責令被告變更商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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