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形式不限於採取訴訟方式

案情簡介

恆和公司稱,一審法院判令中天公司對2.88億餘元享有優先受償權適用法律錯誤。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應僅限於工程價款,案涉2.88億餘元並非全是工程款,《審核報告》第四項審核說明第24點明確記載,審核結果中包括2500萬元違約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該部分款項不屬於優先受償的債權。雙方約定的案涉工程竣工之日為2015年12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的規定,中天公司最遲應於2016年6月對案涉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但中天公司自約定的竣工之日至提起本案訴訟期間,一直未就案涉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

「最高院案例」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形式不限於採取訴訟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如中天公司關於《審核報告》應作為雙方結算依據的主張成立,則本案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應為《審核報告》標明的日期即2014年11月3日,至遲不應超過2015年2月5日停工之日。中天公司行使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截止日期應為2015年5月3日或2015年8月5日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屬於除斥期間,且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訴訟的方式予以主張。中天公司於2017年4月26日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6個月的法定期限。中天公司未在6個月除斥期間內以訴訟方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其優先受償權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最高院案例」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形式不限於採取訴訟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中天公司行使案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其享有案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2014年11月3日,德匯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出具《審核報告》。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設公司向焦作中院提交《關於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拍賣聯繫函》,請求依法確認對案涉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2015年2月5日,中天公司對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8月4日,中天公司向恆和公司發送《關於主張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工作聯繫單》,要求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016年5月5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設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優先受償權參與分配申請書》請求參與分配,依法確認並保障其對案涉建設工程價款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故中天公司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未超過法定期限。恆和公司關於中天公司未在6個月除斥期間內以訴訟方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其優先受償權主張不應得到支持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恆和公司主張案涉《審核報告》包含了2500萬元違約補償,該違約補償系違約金,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恆和公司關於案涉2.88億餘元包含了違約補償等費用,該部分費用不屬於優先受償的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案例」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形式不限於採取訴訟方式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因為該優先受償權屬於法定且效力較高,考慮到防止該權利的濫用,法律又在此基礎上添加的六個月的行使期限。但實踐中,對該六個月期限如何把控仍存在一定爭議,本則案例確定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形式不限於採取訴訟方式。

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9)最高法民終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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