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固定價意味著在約定風險範圍、費用內合同價不調整

案情簡介

陝西發展公司稱,原判決認定本案《工程施工合同》中當事人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導致錯誤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不支持陝西發展公司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該條款所規定的“固定價款”是指固定總價,而本案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方式確定。涉案招標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15.1條約定,工程量調整的依據是《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該規範4.7.2規定“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第4.5條規定“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量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結合以上規範規定和合同約定,本案在實際施工中,出現了運距增加和開採方式變更的情形,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徵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調整合同價款。

「最高院案例」固定價意味著在約定風險範圍、費用內合同價不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原判決適用法律問題。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第15.2約定,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原判決據此認定涉案合同系固定單價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此並無異議。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中約定採用固定價結算的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價格固定,二是面積固定單價包乾。這意味著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除非發生合同修改或者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無論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工程款都是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認證等過程計算出來,不需要專門委託中介機構鑑定來確定應結算的工程款。

「最高院案例」固定價意味著在約定風險範圍、費用內合同價不調整

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准許”。具體到本案,首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中的“固定價”既包括“固定總價”,也包括本案情形的“固定單價”。而對於涉案工程量,各方當事人均認為沒有變化。因此,原判決據此不准許陝西發展公司的鑑定申請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其次,《工程施工合同》第15“合同價款確定及調整”條款約定,“承包人需對投標單價合理性負責,承包人提出調整要求的,需經發包人認可”,但陝西發展公司並沒有證據證明西部礦業錫鐵山分公司認可了其調整單價的要求,而2013年8月2日的工作聯繫單由於沒有發包人的簽證,故並不產生髮包人的認可效果;《工程施工合同》第17.1“工程變更”條款則約定,“承包人在工程變更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但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陝西發展公司並未在合同約定的限期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因此,即使《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單價和工程價款可以調整,但陝西發展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工程價款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調整。

「最高院案例」固定價意味著在約定風險範圍、費用內合同價不調整

再次,關於《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價款的問題。本案當事人確認涉案合同系固定單價合同,但在該合同第六條“合同價款與支付”條款中,又約定“本工程合定價為中標價2359.032萬元”。在工程量沒有變化時,以固定單價計算的工程價款與以中標價確定的工程價款具有一致性。陝西發展公司向甘肅藍野公司提交的《竣工報驗申請表》以及《工程竣工報告》中載明“工程造價2359.032萬元”,亦從側面證明涉案工程價款並未因碎石運距增加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進行調整。

「最高院案例」固定價意味著在約定風險範圍、費用內合同價不調整

法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准許”。本則案例直接論述了,固定價不僅包含固定總價,還包括固定單價。這也與一般人的常識理解相一致,同時,在固定單價的約定下,只要工程量未做任何變更也是可以得出一致的總價的結果。在此基礎上又論述了不需要鑑定的理由,

固定價意味著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除非發生合同修改或者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無論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工程款都是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認證等過程計算出來,不需要專門委託中介機構鑑定來確定應結算的工程款。

陝西省發展交通能源建設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2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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