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首封法院與在先輪候法院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最高院:首封法院與在先輪候法院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裁判要旨

保全法院與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被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並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被保全財產。

案例索引

《陝西高院報請協調香格里拉縣永勝礦業有限公司執行案》【(2017)最高法執協34號】

爭議焦點

保全首封法院與在先輪候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時如何解決?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辦理保全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保全法院在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財產係爭議標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行。但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保全法院與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被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並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被保全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分析如下:第一,被保全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本案中,被保全財產為採礦權,且不在兩家產生執行爭議的法院所屬省份,因此,無論是哪家法院執行,其執行難度、執行消耗並無太大差別。第二,各債權數額與被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辦理保全案件規定對此並未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理解與適用在分析上級法院協調時應考慮的因素時,對此有所論述,即優先債權數額佔查封財產價值的比例越高,則移送的必要性越強。如果比例極低,比如優先債權100萬,查封財產5000萬,則移送的必要性不大;只要比例相當,原則上就應予以移送;如果比例超過了100%,則除非案件極為特殊,應一律移送。上述論述系針對優先債權佔被保全財產價值的關係而言,但對於分析本案亦有一定的參照價值。本案中,兩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本金為50006000萬,相差不大。經諮詢廣東高院,其表示不能確定涉案採礦權價值,而陝西高院表示,估算涉案採礦權價值足以清償兩筆債權;陝西高院還表示,無論處置涉案標的所得價款是否足以清償,均可由天河法院執行案件債權人優先受償。第三,目前渤海銀行雖已申請執行,但鑑於其與永勝公司存在展期協議,永勝公司仍有可能會以此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複議等,執行程序仍然會被繼續拖延。

本院認為,首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是一般規則,優點是可以調動申請執行人的積極性,及時控制財產並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有利於債權人權利的維護和執行程序的推進。本案中,鑑於陝西高院及西安中院已承諾可優先保障天河法院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債權,經綜合考慮兩地法院執行案件的實際情況,為公平保障各方權益,儘快推進執行程序,涉案採礦權宜移送西安中院執行。

轉自 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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